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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额达34.2亿多元。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市场的“潜规则”,它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刘波
总之,目前实践中使用的“商业贿赂”一词,涵盖了刑法共计11个法条对贿赂犯罪的规定。可见,这种“商业贿赂”并不是在相对于“公职贿赂”的意义上使用的一个概念。笔者认为,如此使用商业贿赂这一概念,就遮蔽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贿赂行为的重大差异,无助于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正确评价这两类贿赂犯罪;换言之,只有在相对于公职贿赂的意义上使用商业贿赂一词,才能使两类不同性质的贿赂犯罪的重大差异显现出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浅谈商业贿赂行为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局等就具体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 (一)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 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和有关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一致。 (2)此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在具体处理上,有的认为应按盗窃罪处理,有的认为应定诈骗罪。 (3)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盗窃有效卡使用的,定盗窃罪;盗窃无效卡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还有一种具体分析的观点,认为若在特约商户或者在银行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支取现金或者进行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在没有灵性的atm(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定盗窃罪。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本文从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入手,对信用卡的范围、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理论与实践对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 认定
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 处罚
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公司职员帮同事领信用卡,却与男友一道,冒用同事身份,刷卡、消费。获取信用卡的方式是合法的,但这样的行为究竟属于盗窃、侵占还是信用卡诈骗?昨日,成都市中院对外公布最新示范性案例。法院认定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08年9月26日,成都一家保险代理公司的员工小丽(化名),在传达室帮同事唐某领走了信用卡。
咨询律师: 胡骅
数额巨大可认定为非法经营。 惩罚“老赖”有了法律依据 获悉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崔雷第一反应是: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手头待处理的大量此类案件,将有一个新的依据。 “从严了,有一部分案件或将移交刑庭处理。”崔雷说,以往在实践中,透支信用卡不还,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刷信用卡维持资金周转,在额度全部刷完后,又通过套现公司套现。昨日,匡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方指控称,长沙某酒业公司老板匡某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于2008年6月20日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中信银行于同年7月3日批核匡某信用额度为27000元的信用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秩序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五种行为方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咨询律师: 胡骅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 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主观要件 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有诈骗保险金的意图。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对于保险诈骗罪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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