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最新解读

发表时间:2021-09-08 浏览次数:0

修改前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采用“具体数额为主,其他情节为辅”的模式,确实不甚合理。本次《刑修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具体数额为主、其他情节为辅”的模式修订为“概括数额与其他情节并重”的模式。对概括数额标准,提高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具有合理性,但现有的数额标准并不完全符合变化了的均衡的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仍有完善的空间。这里我们就来瞧瞧贪污受贿罪最新解读是什么样的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两高对新刑九贪污受贿罪最新解释规定贪污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延伸阅读

贪污受贿罪最新解读

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