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的诉讼级别管辖

发表时间:2012-08-09 浏览次数: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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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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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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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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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专利纠纷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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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例如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等。) 基层法院|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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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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