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杨海峰 张英丽妨害作证案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37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海峰,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英丽,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俊凯,男,1963年6月9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战军,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成军,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永涛,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海峰、张英丽犯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杨俊凯、杨战军、杨成军、杨永涛犯伪证罪一案,于二○○九年六月五日作出(2009)滑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海峰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英丽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俊凯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战军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成军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永涛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海峰不服,以其“系自首,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张英丽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越
审 判 员 魏 亮
代理审判员 王 宾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宋长伟
安法网1083号
, 所有处理完全免费,点击查看详情。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