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已作出的鉴定申请如何重新鉴定

发表时间:2015-09-16 浏览次数:441

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及过错参与度的司法鉴定结论经法院出示,由当事人双方质证后具有证据效力,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当事人一方因对鉴定结论不服而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会从严审查必要性。重新鉴定的申请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

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2、 鉴定程序违法的;

3、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 经质证认定有缺陷,不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只要鉴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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