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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25 浏览次数:21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经贸委、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对职工安置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会同经贸委、财政等部门妥善处理,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职工安置方案要按照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成熟一户、实施一户的要求,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请企业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职工安置方案材料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职工安置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三、对省属及省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请企业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报送的职工安置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职工安置方案材料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四、对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应按照“通知”要求,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上报的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后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审核意见,交同级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或企业改革改组领导小组),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经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涉及提前退休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执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其它的关闭破产企业一律不得提前退休。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和职工高度负责,认真把好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关。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能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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