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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内开旅店也应缴纳房产税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32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李某利用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开办了一家旅店,对外进行经营。其居住的村落系镇政府所在地。2007年10月,区地方税务局某税务所向李某征收旅店经营用房的房产税420元。李某对此不服,以农村不应收取房产税、旅店所用房屋系其自有住宅、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为由,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法院审判】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经查,终审驳回了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缴纳房产税;建制镇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含所辖行政村。

本案中,李某经营旅店属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李某具备房产税纳税人主体资格,税务所向其征收房产税的行为并无不当。据此,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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