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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5-05-29 浏览次数:223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邻同意申请建房,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公示,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二)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四)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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