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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文号:榆政发〔2007〕23号
颁布日期:2007-03-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榆林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榆林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村饮水困难(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三章项目规划、申报和审批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七章建后运营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农村居民的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问题,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农村饮水困难(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三条农村饮水困难(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饮水困难是指无供水设施,群众取水不方便,取水水平距离超过800米,垂直高差超过80米。

第四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规划、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农村饮水项目规划。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农村集镇、居民聚居点、农村学校等群众的饮水困难问题。规划是前提,有了规划才能确定项目和资金,才能开工实施建设,我们要求各级政府要特别重视规划工作,通过准确科学的规划,把真正饮水困难、吃水不安全的地方列入议事日程。县(区)上报的饮水规划必须附有所规划解决困难(不安全)饮水的户数、人口以及所有户主的姓名。

第六条计划编制原则。根据省政府2006年第64次专题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农村饮水工程年度计划由各级水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委、扶贫办(局)联合编制并上报。水利部门负责依据调查评估确定的村组资料,提出初步建议计划;财政、发改委、扶贫办(局)办负责作好初步建议计划与部门规划的衔接审核工作。

第七条计划申报程序。农村饮水项目建设坚持“项目管理、规划到位、按卡实施、建成消号”的原则。县(区)农村饮水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的饮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由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农村饮水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后,上报省指挥部审批。

第八条市上对计划的审查。市领导小组对县(区)申报计划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所报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资金配套(包括群众自筹)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重复投资的项目不予上报。如出现重复申报、虚报等不符合规定的现象责令重新编报,市领导小组对此进行通报批评,并有权减少下年度投资。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实施方案。在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各县(区)根据市上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要求每一处工程都要有规划实施方案,方案要具体落实到村组,并分户建立工程规划卡,上面有规划受益户签名,逐级审查上报。实施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第十条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所有项目都要按照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包括水井和水窖在内),所有设计都由有资质的水利专业设计部门进行勘测设计。设计文件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分布图、各类典型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及水质检验报告等部分组成,做到图、表、文齐全,准确无误。对于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省指挥部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计由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方案。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六项管理制度,即:规划建卡制、项目公示制、招标投标制、集中采购制、巡回监理制、资金报帐制。

第十二条实行招投标制。凡是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方式和过程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凡涉及主要材料和50万元以上工程的招投标,必须邀请市上相关部门参加,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相关材料,以防流于形式。

第十三条加强施工监理。所有饮水项目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要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材料采购、施工安全及资金拨付等进行全程把关,施工过程要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进行科学管理,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实行现场旁站,所有工程进度款支付和交工验收必须有监理签字,否则不予支付和验收。

第十四条强化质量监督。市县两级水利质检部门一定要强化质量监督工作,所有农村饮水项目工程都要进行质检,同时要负责提供质检报告,没有质检报告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模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科学规划水源及供水工程,合理设置工程模式。主要按以下四种模式:

1、完全自来水模式。与县城紧密结合部位的农村采取完全自来水供水模式,主要依托现有水源工程、自来水厂(水塔)、供水管网,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供水;没有设施的,要规划新建,带动周边农村实现自来水化、饮水安全化。

2、乡村集中供水模式。凡人口居住集中的村镇,具备水源条件,统一要求必须建自来水管网工程,实现农村自来水化。

3、农村集中供水点模式。凡居住相对分散、难以兴建管网工程的村庄,要因地制宜、合理布设集中供水点。一种是统一建井,统一管理,分户用小泵抽水;另一种是统一建蓄水井(窑),分户取水,确保不漏一户一人,都能吃上安全水。

4、分散供水工程模式。对居住分散但有水源条件的丘陵沟壑区,采用单户打水井、小型水泵抽水的方式解决吃水问题;对白于山区等无法找到水源的地区,每户建两眼高标准水窖(窖容量为30M3/窖,集雨场面积为80M2/窖)解决吃水困难问题。

第十六条材料采购。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水泵电机、供水管材等重要设备材料必须实行招标采购、集中供应的方式;对于水泥等其它建材也要实行议标或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集中采购,并签订购销合同,实行“三包”,并附有生产厂或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施工中,县(区)指挥部要组织强有力的业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驻守工地,严把技术、质量关,做到工程按图施工,内业资料齐全。

第十八条施工进度控制。工程进度实行月报制。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专人统计、汇总每月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并按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表式于每月25日按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内:8110013@163.com)填写内容要真实、齐全,与实际进度相吻合,禁止虚报、谎报和数据前后矛盾的现象发生。凡上报的图表数据要写清编报人和单位负责人名单,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施工安全管理。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针。各县(区)水利局长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安全管理,在开工报告批复下达时,市水务局与县(区)水利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县(区)水利局长与工程所在乡(镇)、村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工程内业资料整理。内业资料包括前期设计、实施计划文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办法中规定的各种技术、财务报告。内业资料要全面详实,特别是施工过程的技术资料,要有详细记录,对地下隐弊工程要有隐弊验收记录和影相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标志。所有饮水项目均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县××镇(乡)××村(组)农村饮水工程”及工程简介。

第二十二条严格工程验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坚持工序交接验收、中间检查验收和隐蔽工程隐蔽前的验收;工程竣工后,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四厅委颁布的《陕西省农村饮改水项目管理细则》等规定进行全面验收,对不合格的要进行返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金筹措。市财政、水利、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办等部门要围绕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资金整合、捆绑使用、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扎实做好资金的整合与筹措。县(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筹资力度,拓宽筹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市县投资和群众自筹资金要按确定的比例额度配套,和项目建议计划同时下达。要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广泛发动群众踊跃投工投劳建设农村饮水工程。

第二十四条配套工作经费。市县财政要给项目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的前期规划、勘测设计、监督检查、施工验收、工程监理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饮水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报帐程序。①各项目县(区)领导小组完成的单项工程设计经审批后,提出开工申请;②县(区)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后。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后,先拔付项目建设费用总额(含县区配套和群众自筹)的30%启动资金。剩余部分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报帐拨款。

第二十六条报帐步骤。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帐申请和凭证经县(区)指挥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上在收到报帐申请单后,根据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报帐凭证,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实物凭证后,经领导小组组长(受权的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签注意见后转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如果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超前申报现象,将根据进度进行核减或不予拨付。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改水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并经省上验收合格后,市上将5%的质量保证金拔付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余5%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没发现问题再拔付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验收内容和标准。验收内容和标准按国家《农村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平分标准》执行。验收内容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工程管理和运行机制等六个方面。

第二十九条县级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县(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自验。重点要对工程建设任务、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另附七个材料:⑴工作总结报告;⑵工程技术总结报告;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⑷工程财务审计报告;⑸工程交付使用固定财产明细表;⑹工程管护责任书;⑺水质检验报告单。)等资料,缺一不可。自验合格后,填写“农村饮水工程验收卡”,同时书面申请市级验收。

第三十条市级验收。在县(区)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本年度的饮水项目进行市级验收。

第三十一条验收到户。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10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签字。

第三十二条验收等级。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建后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以水养水、保证供水系统健康运行。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与城市供水系统联网,由自来水公司统一营运,但根据水价政策,水费征收与城市居民区别对待;村镇建自来水管网的集中供水工程和集中供水点工程,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建立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和运营,综合考虑维修、折旧、运行费用和管理人员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水价,实现保本微利经营;对于分散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受益户自管。运行方案和运行机制在工程验收时同时建立,并作为验收条件之一。(具体可参照《陕西省城镇供水管理条例》进行运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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