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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张政办发〔2008〕49号
颁布日期:2008-03-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张政办发〔2008〕49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2008年3月1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建筑市场在发展中逐步壮大,在规范中逐步发育成熟,呈现出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建筑市场秩序不断好转。建筑市场主体各方依法建设的自觉性逐步提高,质量安全意识不断加强,在全市建设了一批优良优质工程。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建筑市场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存有一些漏洞,无证施工、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不按建设程序建设,无施工许可,不进行招投标,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竣工后不进行备案等现象仍有出现;三是建筑市场主体各方存在恶意压级压价,恶性竞争现象;四是不执行强规,偷工减料,以劣代好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五是各监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够,管理环节存在疏漏,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这些问题的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管理是对工程建设程序(施工图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备案、工程竣工备案等)、市场准入(从业的资质和资格)、市场行为(竞争、定价、质量和安全等生产行为)的管理。只有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才能有保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尤其是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执行工程建设程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备案的,招标办不得办理工程招投标、建筑管理总站不得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备案、建设局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超限高层的建设工程还必须经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有关资料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将其相关资料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3、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备案,不得擅自进行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进行修改的,修改文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建筑市场主体各方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备案施工图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大建筑新型材料推广力度,强化节能工作管理

1、所有新建、扩建的工程严格按照节能50%的规定进行设计,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照建筑节能65%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2、加快新型节能材料的推广和使用。按照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规定,各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公告》的要求,推广使用新型产品,严禁使用限制淘汰产品和技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修改设计文件批准的内容。

3、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含墙体、层面、门窗、玻璃幕墙),供热采暖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等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的工程,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备案。

(三)强化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1、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经鉴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确定的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备案手续、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规定的条件。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施工。

4、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四)明确监理职责,严格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要切实负起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监理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层次监理人员职责,严禁一人多监,无证上岗和转包监理业务的现象发生。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下达暂停施工整改通知,并将暂停施工整改通知报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1、工程造价应当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执行工程造价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合同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六)依法办理工程项目招投标

1、凡纳入招投标范围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2、所有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投标活动。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设立招标最高限价。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提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4、严格审核招标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对不具备招标前置条件的工程,招标办不得同意开展招投标活动。

5、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评标定标办法,指导和监督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6、按有关规定,直接发包的工程应由市招标办审核报请市建设局批准后办理。

7、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依法代理招标。如有违法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的,一经查实,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

(七)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1、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工程项目发包或招标前,建设单位必须核验企业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以及拟参加项目现场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的合法有效证书或上岗证等证件原件。对不能提供以上有效合法证件的企业,建设单位不得允许其参与招投标。市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或中标的,由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后签订施工合同。在备案中需提交上述相关资料原件,如提交资料不真实、超过年检有效期的,承包行为无效或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真实材料收缴上交省相关部门,并记入不良记录。

3、强化合同管理,严禁虚假合同。要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不进行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

2、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依法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肃处理,依法予以处罚。

3、要加快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在2008年6月底以前建立起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对新申报的劳务企业按省政府要求随报随批。今后从事建筑劳务的人员都必须被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吸纳,绝不容许非法用工现象的出现。

(九)落实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1、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同时,应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责任主体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施工许可、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主体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2、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创建文明工地。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做到安全责任到人,安全措施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所有工程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施工单位不得继续施工。

3、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工程建设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下决心采取强硬措施严格依法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就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特别是对近几年已竣工而未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组织验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通过严格执法,依法监管,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从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建筑市场管理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主体各方,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识,以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日常抓,一抓到底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要切实加强对施工许可和安全许可的管理,对没有制订有效的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的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从源头上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同时,按照“谁监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施工工程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逐一进行落实,对问题多的工程项目,要现场监督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蹲点旁站式监督整改,把各类安全质量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制定措施,完善制度

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建筑市场管理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特别要从建筑市场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提出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办法,使辖区内建筑市场管理确实形成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健康有序发展的局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建筑市场管理责任制,制定目标管理制度,通过年初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逐层分解任务,年终进行综合考核,与部门领导的业绩直接挂钩,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执法监察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工作,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监察、劳动、招投标、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全市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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