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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陕政发〔2003〕9号
颁布日期:2003-05-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200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看到,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政策宣传不够深入,执行政策还不完全到位,税收征管工作还不够规范,配套改革进展不大等问题,农民负担反弹的因素并未消除,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恶性事件。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现对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减轻种地农民负担重的问题

减轻粮食主产区和种地农民的负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基本政策取向。我省市与市、县与县之间的农民负担基本平衡。个别乡与乡、村与村之间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原则上由各县、区在省核定的农业“两税”及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指标内自行调剂解决。对少数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可通过县、区掌握的5%农业税减免指标,逐户核定,酌情减免,把负担减下来,真正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

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取消农业特产税,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逐步缩小范围,降低税率,创造条件,最终取消”的要求,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对蔬菜、食用菌、水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在耕地上种植蔬菜、生产水产品的,改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对2002年农业特产税收入在百万元以下的38个县、区,进行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其试点方案,由各县、区报经省税改办审核。改征农业税后,其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适当给予补助。在全省选择1个农业特产税任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县、区,进行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其余未纳入试点的县、区,要继续按照“定产、定价、定税”办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今年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一律不得超过2002年的核定数额。

三、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和办法

对乡村不良债务问题,既要积极稳妥解决,又不能草率行事。乡镇机构的债务,要靠发展经济、完善财政体制等办法妥善解决;村级组织的债务,要在防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结合实际,逐步化解。各设区市要选择一个县、区、每个县、区要选择一个乡、镇进行试点,研究和探索化解不良债务的办法。同时,全省暂停向农民清缴改革前的税费尾欠,绝不能把乡村债务转嫁到农民身上。省农业厅、税改办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力争年内出台化解不良债务的办法。

四、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工作

农业税征收由县乡财政(农税)部门负责,实行“亮证执法、规范征收”,乡村干部可以协助组织动员,但不得代行执法权。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制度,实施“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纳税申报为基础”的征管模式,加快农业税收征管计算机信息化网络建设,力争今年全省所有乡镇实现农税征管信息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纳税大厅,逐步实现农业税征收方式由上门和季节性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严禁截留、挪用、平调。

五、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对涉及农民的税收、价格和收费,要统一公示范围、统一公示内容、明确公示方式,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加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度,除中、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准向农民乱收费,凡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搭车收费的,必须在6月底前全部清退给农民;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报刊发行实行限额控制,自愿订购,严禁摊派,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努力遏制农村“三乱”。由省纠风办牵头,省物价局、省减负办、省税改办参加,对各市涉农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六、加大配套改革力度

各地要加大配套改革工作力度,力争在减人减事减支上取得新突破。要继续落实配套改革省级牵头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负责制,建立配套改革定期报告制度。配套改革措施尚未出台的部门和地区,要尽快出台。乡镇机构改革要在减人减事减支上下功夫,乡镇机构要严把进人关,精简财政供养人员20%,坚决辞退临时用工人员;有步骤地推进村级撤并工作,扩大村级规模,村干部要按照3_5人的设置标准配备,同时大幅度精简组干部,实行村组干部交叉任职,统一村组干部补助标准。按照《陕西省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的意见》(陕政发〔2002〕45号),加快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步伐,重点是村设小学和教学点,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格按照《省编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陕编发〔2002〕65号)规定的标准核定,通过核编定员,清理超编人员,重点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等,大力精简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结合农村会计委派制试点,大力推行“村财乡管”,加强村民民主理财。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支出管理,合理划分县乡财权与事权。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其必要的开支。

七、切实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专款专用,首先用于“三个确保”,凡转移支付资金尚未到位的,要尽快拨付,各市县承诺的转移支付配套资金,今年必须兑现。上半年,省财政厅要对各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发现违反规定,继续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以及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查实,将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八、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政策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制度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要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充分商议,实行民主决策,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强迫命令。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已经收取的地方,要做好善后工作。

九、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改革纪律

各地要建立健全税费改革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逐一回访督查,及时处理。省税改办要每季度通报一次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并根据反映的问题,继续开展明查暗访,确保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是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收入恢复性增长,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而且带动了农村各项改革,推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农村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县域经济、壮大县级经济实力结合起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展特色经济。要加强和充实税改办力量,安排专职人员,保证必要经费,稳定税改队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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