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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延政办发〔2011〕70号
颁布日期:2011-06-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延安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电监会西北监管局九部委关于《陕西省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1〕47号)精神,我市决定2011年5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不断加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环境隐患排查,确保延安市整体环境质量稳步提升,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延安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进一步强化对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全面开展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和周边区域土壤、底泥,地表、地下水环境监测,摸清重金属环境污染现状。在2010年重金属排放企业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深入整治我市境内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存在环境安全风险并涉及群众搬迁问题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要求,凡是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督促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各县区对涉铅蓄电池企业要全面排查,确保心中有数。全面开展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台账,确保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对所有废气、污水排放口监测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停止生产;对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追究责任。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继续加强对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对县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无害化垃圾处理场检查工作,各县区务于六月底前完成。

继续加强电力、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市环保局将组织对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进行检查。各县区要重点检查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及非电SO2排放企业。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各地要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规范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启)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强化我市重点行业环境监管

结合我市实际,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同时对建设项目“三同时”、“两高一资”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中高考噪音等方面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对重点企业应急物资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辖区环境质量责任制,加强领导,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二)综合整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全面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认真督查督办,提升后督察效果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要以后督察为基本制度,确保专项行动整改措施有效落实。市环保局将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县开展环保后督察工作进行检查,对督查中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各县要对2008年以来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和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以及2010年以来的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要通过层层督查,确保环保专项行动不留死角。

(四)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立即进行动员部署,确定本地整治重点,保证整治成果,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同时,落实主管领导和信息报送人员,及时上报行动动态,每月不得少于2次。

请各县区将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于2011年6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9月底)

各县区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排查整治情况于2011年8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三)总结阶段(10月1日是—10月底)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联系人:呼建龙古溪

电话:(0911)2969376

传真:(0911)2969379

电子邮件:yh060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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