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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兰政发【2008】10号
颁布日期:2008-01-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兰政发【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甘政发电〔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各县区政府及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稳定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近期一律不得提高供电、供水、供暖、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省上继续对尿素、磷酸二铵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措施的规定,并参照省上规定加强对其他化肥出厂价格管理,对化肥、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继续实行差率控制措施。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

(一)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

1.成品粮(面粉、大米)、挂面、方便面;

2.菜籽油、胡麻油、调和油等食用植物油;

3.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4.鸡蛋;

5.牛奶、奶粉;

6.液化石油气。

(二)实行调价备案的程序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市物价局重点监管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四区物价局重点做好监督检查。红古区和永登、榆中、皋兰县物价局负责监管本区域内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报经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下列经营者应当向市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1.零售商。在我市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企业是:亚欧商厦、国芳百盛购物中心、华联商厦(东口店、红星店、西固店、安宁店)、新世纪百货、百安购物中心、西单商场、西太华商厦。

2.批发商。在我市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是:焦家湾粮油批发市场、张苏滩粮油批发市场。

(三)实行调价备案的时限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物价局。

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实行调价备案的要求

1.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2.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实施调价备案。要明确工作程序,制定具体工作流程,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调价备案工作。要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备案企业提供方便。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备案企业提供服务,减少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3.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辅助性措施,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失后,市物价局要及时提出解除干预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审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等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加强对与干预对象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内传导。要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加强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的成本调查工作,严格在《办法》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的成本审核,及时提出成本审核意见。加大对未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管力度,积极开展成本调查,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及时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价格和成本信息,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对因成本增加,确需调整价格的,要劝导企业合理掌握调价幅度,避开敏感期。对超过成本增加幅度涨价的,要予以劝戒。不听劝戒的,向社会公布其产品成本变化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立即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暂行规定(试行)》已于去年6月颁布实施,市物价、财政、建设、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即刻开征价格调节基金,以增强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完善政府价格调控手段。

五、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上纳入提价申报和市上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的检查。对经营者违反《办法》和《通知》规定,不按要求执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切实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要做好已经安排的液化石油气、化肥等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会同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开展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检查。要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变相涨价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宣传政府在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方面采取的措施和成效,督促告诫经营者遵守价格法规政策。要及时将当前市场供应充裕、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信息传递给群众,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安定人心。要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不报道不利于市场稳定的涨价信息。各级价格部门要建立对媒体信息的快速反应机制,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是当前政府调控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国家和省市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以上各项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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