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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樊政发[2004]1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项目年”活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服务“项目年”建设为重点,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规划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项目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环境,保障投资商的投资收益,保证招商引资中的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市区各地、各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招商引资有关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的观念,规范规划管理工作:一是建立事前衔接制度。凡被列入招商引资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单位事前应主动就项目所涉及的规划问题征求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保证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对投资商自行选点、与城市规划不相符的项目,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引导,并主动向外商推荐符合城市规划、适宜投资的项目用地。二是建立签约前把关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的招商引资项目中涉及规划审批的,签约前,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把关、审核,否则,不得签约。各地、各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与投资者签订有悖规划管理内容的招商引资协议及合同的,所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相关地方、部门自行承担,同时由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建立限时办理责任制。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为“项目年”的各项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凡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单位就项目的规划问题与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事前衔接和签约前把关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在3天内办理完毕,对异地招商需签约前把关的,要特事特办,提供即时办理服务。

二、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土地交易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资产的增值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土地资产数额巨大,对土地资产依法有效地进行处置,是企、事业单位改制和职工安置的重要途径与手段,因此,必须强化对土地资产的处置管理。一是对处于市区主干道的繁华地段、有较好商业前景和增值潜力的改制企、事业产权(土地)资产处置,应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进行,保证国家获得较大的收益,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投资者得到较大的效益。一时不能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的,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收购储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依照城市整体规划,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土地供应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对周围土地进行整合后,再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整合后的项目用地面积应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对因周边土地已经开发完毕,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零星土地开发,应专题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再行出让。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土地产权交易,未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国企改革办、市事业单位改革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不得改变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性质;经批准改变的,收购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并签订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凭市国企改革办、市事业单位改革办批准的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成交确认书,以及银行汇票凭证或收款凭证原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户手续。改制中对于整体转让国有企事业产权的,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突出规划龙头作用,稳步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规范长效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机制

要高扬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对招商引资中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高度集中的规划控制,必须做到详细规划在先,开发在后。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申请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必须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详细规划方可进行;一时尚未制定出详细规划的,可由房地产开发商代为编制详细规划,但必须符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区、各开发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规划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3]21号)的规定切实担负起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法定责任,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为有效利用城市土地,服务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品位搭建一个科学的、高起点的规划发展平台。

为加快整体规划的修编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度,尽快完成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财政要将必要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规划编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企改革办、市事业单位改革办、市计委、市外经局、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力度,规范规划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的,各部门要严格查处,并不得为其办理产权交易、土地、规划、房产等手续。

本市过去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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