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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卫生局、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8〕63号
颁布日期:2008-04-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8〕6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卫生局、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禁毒委员办公室、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卫生局、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意见

为遏制毒品危害和有效预防艾滋病传播,促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出台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公安部《关于配合做好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黔卫发〔2007〕151号《关于加强全省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结合贵阳市实际,提出下列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对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一场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部署,把推进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认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好推进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强化部门工作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吸毒成瘾人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审核及备案工作。吸毒成瘾人员在被强制隔离戒毒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可到社区接受药物维持治疗;未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登记其真实身份信息,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可接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公安机关要保障戒毒药品的储存安全,维护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正常工作秩序,配合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好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审核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工作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监督管理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内有关药物的使用和医疗活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业进行处理。

三、加强管理,规范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秩序

(一)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要坚持开展日常治疗工作,现场监督参加治疗人员(以下称受治者)服食戒毒治疗药物,对受治者进行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及时录入受治者身份信息,管理戒毒治疗药物。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对受治者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期间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门诊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每月要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禁毒办如实报送收治和脱食吸毒人员的统计情况。

(二)公安强制戒毒所要对在所戒毒人员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宣传,与当地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戒毒人员出所转介机制,对出所戒毒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公安强制戒毒所出具转介证明,将戒毒人员身份信息移送至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

(三)公安机关要将发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提高戒断比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时间不足1月的的受治者,若发现在受治期间有偷吸行为的,公安机关应予批评教育;对于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时间超过1月的受治者,公安机关发现其继续吸食、注射海洛因的,应通知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取消其治疗资格,并在及时获取证据的基础上,对其依法强制隔离戒毒。

(四)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工作,不应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外蹲守或抓捕正在受治的吸毒人员,如因涉嫌违法犯罪(不含吸毒行为)等原因需要抓捕时,办案人员应向门诊医务人员说清缘由和表明身份,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五)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医务人员,应根据戒毒人员个体差异和实际需求,追踪、观察、随访受治者,调整合适剂量,减少偷吸现象的发生,达到戒毒目的。门诊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要加强对受治者的心理辅导,了解其治疗效果和行为改变,总结对治疗过程的效果评估和社会评价,并作记录。

(六)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医务人员,对受治者在药物维持治疗期间的尿检时间和次数,应按照第一年每二个月一次,第二年每三个月一次,第三年每六个月一次的规定执行,三年尿检不低于12次,并如实记录上报,为吸毒人员戒断巩固三年脱毒认定审核提供依据。

(七)吸毒成瘾人员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到现居住地接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外出务工的吸毒成瘾人员,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担保人,均可接受当地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凡需到本市其他诊所接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外来吸毒成瘾者,可凭当地“治疗卡”异地接受治疗,本市门诊不得拒绝。

(八)受治者的资料应严格保密,除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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