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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冈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政办发[2005]6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冈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明确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履行职能,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由“政府统一领导、文管会综合协调、文化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文物保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文物保护法》,特制订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文化局(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把文物保护“五纳入”落到实处。

(二)负责做好全市野外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和馆藏文物的建档建卡及电子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五)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文物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六)督促本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举办展览活动,加强对黄冈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流散文物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做好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文物保护情况综合、反馈工作。

二、市发改委

(一)把文物保护纳入黄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制订市、县(市、区)级博物馆及中心文物库房专项建设规划。

(三)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审批市属文物保护基本建设项目。

(四)积极向国家和省发改委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三、市建委、市规划局

(一)把文物保护纳入我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

(二)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名村)保护规划。

(三)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制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四)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应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文物部门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五)在城市建设中,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六)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环保局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责成有关单位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限期治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内容。

(二)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用地时,事先征询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财政局

(一)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

(二)会同市文化局向国家和省财政、文物部门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三)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七、市公安局

(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督促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二)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文物安全检查工作。

(四)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

(五)督促全市公安系统各单位,对在侦破各类案件中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

八、市民政局

(一)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的烈士陵园及纪念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负责做好本系统所属的革命旧址及附属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三)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旧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四)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九、市民宗局

(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督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三)会同市文化局制订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四)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十、市旅游局

(一)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充分发挥黄冈历史文化、名人文化和红色文化的作用。

(二)加强旅游风景区的文物保护工作,督促旅游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文物及其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三)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订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及其开放管理规定。

十一、市林业局

(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林区及森林公园范围内古寨址、古石刻、革命史迹及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工作。

(二)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十二、市交通局

(一)在进行公路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

(二)在进行公路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十三、市农业局

(一)在进行农业项目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

(二)在进行农业项目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在农业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十四、市水利局

(一)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

(二)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十五、市工商局

(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审验文物经营资格,核发经营执照。

(二)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文物交易市场,查处非法经营活动。

(三)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

十六、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地方性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

(二)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十七、市教育局

(一)根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积极组织大中小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其展览,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在大中小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文物法规知识和“知我黄冈,爱我家乡”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

(三)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做好所属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四)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十八、市司法局

(一)加强对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文物保护法》宣传普及,把《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列入普法计划。

(二)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指导全市文物保护的依法治理工作。

十九、市广电局、《黄冈日报》社

(一)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开辟专题专栏、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强《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

二十、市供销社

(一)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

(二)督促本系统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将拣选出来的文物及时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二十一、市物价局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制定我市文物鉴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和博物馆参观门票的收费政策。

二十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规定,落实好博物馆、纪念馆的税收有关优惠政策,并搞好税收的优质服务工作。

二十三、市外侨局

在审批出境时,对携带文物而未取得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许可证的出境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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