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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43号

为创造良好的社区服务业发展环境,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促进社区家政服务业发展

1.鼓励家政服务公司入驻社区。支持家政服务公司在社区发展,对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多、业务开展较好、辐射面宽、服务质量高、信誉好的家政服务公司,市政府给予重点扶持,帮助家政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2.对入驻社区的家政服务公司,社区服务中心要免费为其提供12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服务用房,但应交纳所使用的水电费用。

3.家政服务公司可委托社区办理家政服务项目,既可采取在社区悬挂公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挂图的办法,也可以采取上网(电脑预存)服务的办法为居民服务。社区居委会可派专人负责家政服务值班、接待、推介,由家政服务公司根据推介成功人数的情况支付费用。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家政服务企业,凡在2005年底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纳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

5.下岗失业人员凡在2005年前从事个体社区家政服务业,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是: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

6.鼓励社区开展托老、托幼、托学、托病、托残(简称“五托”)服务,每个社区要有一个“五托”项目,驻区单位或个人可利用闲散房屋、私有住房开展服务。“五托”服务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区(县、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门前三包费和赞助费等费用。“五托”服务项目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乱收费行为。

7.特别鼓励开展托老、托病、托残及居家养老服务。对于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社区托老、托残等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社区居民开办的托老、托病、托残服务项目和社会力量创办的集中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达到民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经民政部门考察同意,由市政府按托老、托病、托残的实有人数给予适当补助;集中养老机构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的,享受社会福利机构待遇。

二、促进社区零售服务业发展

8.鼓励开办各种类型的社区便民超市。积极引进服务质量高、信誉好的大型超市入驻社区,同时鼓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及各种社会组织在社区内开办为居民服务的便民超市。

9.下岗失业人员凡在2005年底前开办的个体便民零售超市或零售商铺,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最长期限为3年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0.社区便民超市营业用公房一律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对因经营位置较差,经营困难,但社区居民确实需要的便民超市,市政府将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

11.社区便民零售超市原则上招聘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经营,对新办的社区便民零售超市,凡在2005年底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

12.对在2005年底前安排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且因经营位置较差,经营困难,但社区居民确实需要的社区便民超市,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业发展

13.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社区卫生网络。市卫生部门要科学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市、区两级医院所在区域明确其服务社区范围,统一审批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个社区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较小的社区可以由几个社区联合设立一个卫生服务站,使居民都可以享受到社区医疗服务,初步形成“市卫生局、区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三级管理模式。

14.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按2000-3000服务人口配备0.5-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比不低于1:2的范围内;口腔医师、康复治疗技师、社会工作者等其他技术人员按实际需要配备。

15.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使用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所设科室、配备用品设施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免费提供20平方米的诊治室,其余部分按低于社会同等租赁价格的30%交租金。无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要免费提供12平方米的诊治室,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采取租、借、与驻社区单位合办等办法解决。对位置较偏,承担任务较重,群众确实需要,经市民政、卫生部门考察,由市财政视情况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16.对尚未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社区,鼓励位于社区附近、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实力的个体诊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17.社区卫生服务站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18.逐步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市医保范围。市卫生、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新乡市医保范围,逐渐实现“小病社区看,大病进医院”,降低社区参保居民医疗成本,方便居民就近看病。19.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的制度。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低保户享受的低保资金中筹措资金,按每年每人30元标准建立社区低保对象个人医疗救助账户。实施程序为:由区民政局以户为单位建立社区低保家庭医疗救助账户,发放《城市低保对象社区医疗救助证》,低保对象凭证在本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跨社区无效。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和低保患者分别在《城市低保对象社区医疗救助证》和《低保对象社区就医登记表》上填写所用金额并签字,卫生服务站每月底凭《低保对象社区就医登记表》到所属的区民政局核销医疗救助金。低保对象社区医疗救助资金账户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实施时间: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启用同步。

四、鼓励从事社区服务业

20.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社区服务业。对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可申请办理小额贷款;经民政部门核发《社区服务业证书》,可享受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21.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业。对从事社区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经本人同意人事档案可由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其中属国家计划内普招毕业生的,可通过实行人事代理,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22.鼓励和支持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社区服务业。对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23.加快社区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为社区服务业发展打好基础。今年,国家、省资金扶持的社区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服务中心要全部完成,开发商预留的社区服务中心要基本完成。社区服务中心房屋除按规定保障社区必要办公用房外,其余全部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24.市民政局要对全市社区服务中心房产进行统计核查,制定社区服务中心房屋使用管理办法,禁止将社区服务中心房产作为单位和个人创收的来源。

25.继续执行开发商预留社区服务中心办公用房政策,不再收取社区建设配套费。任何住宅开发项目,开发单位必须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特别是老人和儿童活动必要的场地,场所和设施。住宅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组团在300户以下的,按住宅总面积的0.5%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开发单位在住宅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性服务设施统一设计,规划部门将其列入规划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商品住宅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未按本规定同时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的住宅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验收。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建好后,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26.加快社区服务网站建设和便民“一指通”的安装。2005年市政府继续投入资金用于便民“一指通”的安装和社区服务网站建设。

六、完善社区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27.多渠道筹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设立社区服务业发展基金。社区服务业所需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部门投入;社区有偿服务收入;社会捐助(含国内外捐助);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筹集的部分福利资金;相关部门的部分业务事业费。以上各项资金纳入社区服务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2005年市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社区服务业发展,以后市、区(县、市)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发展社区服务业。

28.从2006年度起,要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组织机构、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度等。

29.市民政部门作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要加强对社区服务业的领导,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和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30.市社区服务业协会要加强对全市社区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技能、职业道德培训,提高社区服务业人员素质。31.市社区服务业协会每年组织一次社区服务业明星企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优秀个人评比活动,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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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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