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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市直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文号:肇府(2006)83号
颁布日期:2006-12-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肇府〔2006〕83号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市直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市直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市直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迅速壮大市直经济总量、提升市直经济质量,确保我市“十一五”经济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市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理顺体制,统筹协调

1、成立市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工1名领导任副组长并主抓市直经济,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建立市领导和市经济部门对市直重点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在市发改局增挂市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市直经济发展的协调、考核等工作。

2、深化肇庆高新区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肇庆高新区经济指标归口市直统计,纳入市直经济范围单列考核,财政收入及上缴市政府的任务以2006年为基数,从2007年起五年内,年度财政收入超基数部分(剔除与企业约定扶持部分)20%上缴市财政,80%留给园区用于开发建设。

3、进一步完善市直与端州区、鼎湖区财税分成关系,形成既统一协调,又能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的财税运行机制。市直企业改制后,其工商登记、纳税和统计渠道维持不变。

4、市直与县(市、区)共同投资建设的园区,按园区的投资比例确定园区财政税收分成比例。

5、各县(市、区)引进落户市直工业园的项目产生的税收,相关县(市、区)与市直按6:4的比例分成;市直(含肇庆高新区)引进落户各县(市、区)的项目产生的税收,相关县(市、区)和市直按64比例分成。

6、以市直为主引进的在市城区以外地区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产生的税收,由市直与项目所在地具体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二、鼓励现有生产性企业做大做强

7、对为市直财政作出重大贡献的市直现有工业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市直企业为财政多作贡献,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在肇庆发展总部经济。从2007年起5年内,市直工业企业对缴入市级库总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贡献额比上年增幅超过15%部分,分别给予20%、30%、40%和50%的奖励。

8、对重点骨干企业给予堤围防护费优惠。从2007年起5年内,市直企业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或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以上的,其堤围防护费分别按照当年实际需上缴数额的50%缴交。端州、鼎湖区的企业和高要市落户肇庆城区企业可参照执行。

9、对牵头组织协调市直企业成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部门和单位,市直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补充行政事业经费。

三、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10、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大力发展科技型、创税型、生态环保型企业。对当年列为国家、省级的市直重点技改扩产和技术创新项目,除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外,按照投资额超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四个档次,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1、对市直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该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先征收后给予市直实际所得的10%的奖励。

四、扶持发展生产性投资项目

12、对市直新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转制、更名企业,下同),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市直事权范围内所有行政性规费,按照30%计收由市属单位征收的事业性规费。

13、市直新办工业企业对市直财政实际贡献每年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头3年按缴入市级库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五、加快发展新兴第三产业

14、做大做强市直旅游产业。积极引进旅游战略投资者,加强景区旅游设施建设,积极盘活现有旅游渡假区土地,对市直新办投资规模超1000万元以上列入政府旅游规划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不含附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市本级事权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减按30%计收由市属单位征收的事业性收费;对列入政府旅游规划的连片开发景区景点和开办四星级以上旅游酒店的(不含附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其购买土地使用权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市直留成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

15、大力发展为企业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市直新建物流园区,建成后5年内按其对缴入市级库总额的20%给予奖励,用于园区滚动开发建设。对进入市直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按其购买的物流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上缴土地出让金的市直留成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从2007年起5年内每年对缴入市级库总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按其对市直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给予奖励。

16、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城区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免收地方行政性收费等政策支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服务),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加大融资扶持力度

17、进一步完善银企联系制度,由市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金融办、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联合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贷对接企业。设立金融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奖,市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金融企业支持工业企业信贷奖励制度,对市直工业企业当年贷款余额(含票据等业务)合计超过5亿元且比上年基数增长的金融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8、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在享受原有政策的同时,按其对市直工业企业年担保总额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外地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收市本级所有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由市属单位征收的事业性收费。

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9、坚决制止垄断经营,供电、供水、环保、消防、卫生、劳保等设施建设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承建商和供应商,有关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0、规范有关检查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市直工业园区或上缴税收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市直重点骨干企业进行检查的,必须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报市政府纠风办备案(省驻肇有关职能部门及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突发事件除外)。凡有部门工作人员擅自到市直工业园区和重点骨干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现有借检查等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吃、拿、卡、要的,职能部门要严肃处理。如有举报而职能部门又没有处理的,经查实除对当事人作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给予突出贡献投资者优惠待遇

21、对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市直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由市直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为其设立“绿色通道”,其主要经营者使用的小汽车在市直管辖的公路收费站和旅游景点等方面予以免费通行。

22、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市直外来投资者,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部门优先照顾安排在市内公办学校就近上学,并享受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其所在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和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市的,公安部门优先给予办理。

九、完善引资激励机制

23、对为市直引进合同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包括工业、物流、旅游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中介机构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个人给予奖励。经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资金(设备和专利技术等按国家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认定)投入到位情况,项目实际投入建设资金达到50%以上,按照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直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上的先进表现纳入其年终考核,成绩特别显著的,给予相应的记功奖励,并作为评先、评优和晋职的重要依据。

十、其它

24、本政策以年度为单位考核,奖励或补助来源相同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25、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申请奖励、补贴或补助以及需要兑现相关政策的,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送市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定,由市财政统一发放。

26、本政策涉及奖励的事项,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27、本政策措施由市政府经济研究室负责解释。

28、本政策措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全市性政策继续执行,但内容与本政策措施不符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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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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