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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文号:平政发〔2008〕89号
颁布日期:2008-07-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政发〔2008〕89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当前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已进入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阶段。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加快重建步伐,确保重建质量,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和《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甘政办发〔2008〕69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关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抓紧做好灾后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灾后重建工作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分类指导。要逐村、逐户、逐单位核实受灾情况,根据损坏程度和群众、单位的承受能力等建立详细台账,切实把灾情核实,把台账做细,分类推进,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套取灾后重建资金。

2、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整个恢复重建工作,以县(区)为责任主体,以乡村、单位为实施主体,以行业管理单位为指导服务主体,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按轻重缓急,优先解决无住房、无教室上学、无饮水保障的问题。

3、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把住房、校舍、卫生院所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农村人饮工程、城镇给排水、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做到城乡兼顾、重灾户和低保特困户兼顾、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兼顾、重建和维修兼顾,全面推进恢复重建进程。

4、规划为先,质量为重。按照整体搬迁、原址重建、局部恢复、除险加固以及小型维修等不同类型,严格质量标准,突出抗震设防,搞好规划设计,抓好质量监管。所有恢复重建工程都要严把各个关口、各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

5、政府支持,生产自救。在组织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积极开展生产自救的基础上,通过争取支持、政府投入、银行贷款、社会捐赠、部门单位帮建、规费减免、市场化运作等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力支持和搞好恢复重建工作。

6、明确范围,着眼长远。灾后重建的范围仅限于此次地震受损的生产生活设施,任何县(区)和部门不得扩大。对于历史欠账造成的基础设施滞后以及形成的危房,不纳入灾后重建范围。恢复重建必须符合国家建设标准,优化生产力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增强灾区发展后劲。

二、进一步明确重建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市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是:集中力量,统筹兼顾,通过2年的努力,力争2009年底全面完成灾区受损设施的恢复重建,适应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高于灾前水平。

年度目标是:2008年通过新建住房或维修加固,使受灾群众在入冬前能住上安全保暖的房子;使所有学生秋季开学都能在有安全保障和保暖设施的教室上课;使水、电、路、讯等“生命线”工程全部正常运行;完成较大安全隐患水库、桥梁和涵洞的除险加固。

2009年对重新规划建设的村庄、医院、大型教育教学建设工程等全部建成;新建的各类房屋和基础设施,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完成道路、桥梁、水库、市政设施等重大项目的收尾,全面完成灾后重建任务。

今年,要按照保重点、保急需的要求,抓好五个方面:

1、校舍建设:凡是倒塌的、形成D级危房需拆迁重建的,8月底前竣工验收;需要维修加固的,7月底前全面完成。秋季开学前,所有学生有安全的校舍上学。个别因教育资源整合、需重建体量较大教学楼的,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加强调度,年内完成主体工程,明年春季开学前投入使用。

2、住宅建设:城乡所有因灾无房户、危房户、遇难者和伤残者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以及特困户、优抚对象、分散供养五保户等住房,必须在10月底前保证群众全部住进无安全隐患的新房,确保入冬前有房住、不受冻;需维修加固的房屋和窑洞,7月底前全面完成。

3、卫生院所:城乡所有因灾损坏的卫生院所房屋,按照拆除重建、大修加固、一般维修三种类型,在做好规划设计的同时,6月中下旬全面启动,加固维修的7月底完成。

4、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抓紧抢修因灾损坏的供排水管网、灌溉渠道、电力通讯线缆设施,尽快恢复正常使用。水塔、水窖等人饮工程需除险加固的7月底前完成;需重建的,10月底前建成投用;所有有险情的水库、淤地坝7月上旬全面完成排险,确保安全度汛,主汛期过后、入冬之前完成加固。受损的锅炉房和供热管网,冬季供热前全部完成维修恢复,投入正常使用。所有临时抢通的县乡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年内完成维修加固。

5、文化设施、行政办公设施、粮库粮仓以及厂矿企业车间、矿井:由各行业、各单位牵头负责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严格兑现重建工作的补助政策

全市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工作,严格按照《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甘民发〔2008〕65号)、《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甘财预〔2008〕49号)和《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甘财库〔2008〕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补助对象和范围

按照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印发“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的通知》,经逐级评估认定、登记在册的农民受损住房,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仅限于地震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对因地震倒塌或严重破坏无维修价值造成无房的和因原村庄不适合居住,需要异地搬迁或整村搬迁的,因地震造成一般损坏(部分沉重构建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建破坏严重)的,列入维修补助范围。对长期不居住因灾损毁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家庭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三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畜圈棚舍等辅助用房及工棚临舍等,不列入补助范围。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2、补助标准

农民住房重建维修,按照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要求,每户均按3间45平方米补助。倒塌或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每户补助2万元;一般性损坏需维修的,每户补助3000元。对已享受政府维修重建补助资金,按三间建房仍有实际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分散供养五保户等住房,经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后,在每户贷款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内,由县(区)给予3年的财政贴息。对房屋倒塌或损坏的分散五保对象,采取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相合的方式,由县、乡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需要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政府重建2-3间住房或维修受损房屋,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负担。新建住房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3、补助资金来源

除中央、省级财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外,市、县(区)灾后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调整预算、压缩支出节约的资金;对口帮扶资金;地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受的各类捐赠资金;组织部门接受的特殊党费中补助我市的特殊党费;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资金和部分扶贫资金等。

4、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按受灾家庭申请、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入户核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张榜公示、乡镇审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的程序进行。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社保资金专户”的“救灾分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捆绑下达后,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按照重建维修规划、工程质量要求和重建维修进度分批拨付。市、县政府应将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拨付。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县、乡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开重建维修款物来源、数量、发放使用情况,公布补助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定向捐赠资金集中重建的,必须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要加强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大监察审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案件,保证补助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5、其他优惠政策

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的农户,在规划和补助范围内建设住房的,耕地占用税采取先征后补的形式全额返还给受灾户,免除土地登记工本费。同时,要将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民房搬迁、扶贫整村推进等支农惠农项目整合实施,统筹各类项目资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对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的资金补助标准、范围、发放程序、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认真落实重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灾后重建工作面广量大,任务非常繁重。各县(区)、各部门必须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严格标准,提高效率,确保灾后重建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推进。

1、健全责任机制。灾后重建是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是灾后重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市上已成立了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和灾后重建任务大的教育、卫生、水务、交通等市直部门,也要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要逐级、逐单位、逐项目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认真负责,措施上务实有力,把各项重建任务落到实处,体现在人民群众的满意上。要建立可追溯的重建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事事有人抓、有人管,件件有人协调、有人负责。

2、搞好规划编制。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思路,市县两级和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按照规划与项目相衔接的要求,把各项受损设施和重建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选址布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进度等内容,并确定抗震等级和设防标准。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灾后重建规划,要尽可能地与国家的扶持政策、与行业部门恢复重建的重点衔接一致,增强规划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3、多方筹措资金。灾后重建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级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渠道筹措灾后重建资金。一是积极争取国家、省上专项补助。最近,国家已陆续向各省下达了灾后重建资金,今后还将继续作出相应安排,要市县联手,部门联动,尽快向省上有关部门汇报反映灾情,争取资金项目支持。二是加大市县财政投入。市县财政要调整资金使用结构和支出结构,对今年已安排,但未下拨的专项建设资金,在原投资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整合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尚未安排下达的,要向灾区倾斜。市县财政要压缩支出,节约资金用于灾后重建。下半年,市财政不再安排外出考察费;除应急抢险公务用车外,不予安排购车费;市级会议费压缩10%;党政机关及部门维修费压缩10%;业务费压减15%。县(区)也要参照市上的办法,通过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挤出财力支持灾后重建。三是整合各类社会资金。按照分别投入、各计其功的原则,对扶贫、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等资金进行整合使用。同时,对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筹集的资金,要统筹安排用于安置和灾后重建。四是加大对口支援和帮扶力度。对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帮建受灾严重的17个乡镇、24个村、30所学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县(区)也要整合县上的领导力量和部门资源,加大重灾乡村、农户、学校的帮扶力度。五是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简化程序,放宽条件,加大对灾后重建的信贷支持。

4、强化服务指导。市县有关部门要切实改进作风,积极服务灾后重建,对涉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工程和项目,要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严禁推诿拖拉,设置障碍。要立足部门职责,主动衔接,协作联动,积极向上汇报衔接,争取资金项目。同时,要下沉工作重心,经常深入一线,搞好对基层灾后重建的具体指导。

5、严格质量管理。要严把各项恢复重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关、施工企业资质关、建筑材料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各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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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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