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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黄政办〔2007〕110号
颁布日期:2007-12-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政办〔2007〕11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州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黄南州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社会稳定和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全州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州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工作。

第四条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应急处理办法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州政府按照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原则确定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黄南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州政府主管副州长

副组长:州经贸委主任

成员:州委宣传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教育局、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黄南州分行有关负责人。

黄南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经贸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必要时可集中办公。

第七条黄南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一)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州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州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对全州和有关部门开展的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三)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以及武警部队和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上级、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州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应急行动建议。

(二)按照州政府或领导小组指示联系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实施应急方案。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公布有关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负责督促组织各县及各部门学习本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本预案的贯彻落实。

(六)完成黄南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黄南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报州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它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二)州经贸委负责收集掌握全州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州政府和领导小组提出预警信息;根据州级储备粮运用命令提出动用州级储备粮的应急运用计划,组织落实州级储备粮的出库、调拨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必要时负责对粮食经营户实施库存检查等相关调控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并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同时,按照职能分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并协调粮油经营网点积极做好粮油商品销售。

(三)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州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和确定救济对象,并组织救灾粮发放。

(五)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六)州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八)农业发展银行黄南州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调控贷款。

(九)州教育局负责协调学校不参与跟风抢购粮食。如确需应急购买粮食,可与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购买。

(十)州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通信等媒体对粮食供求情况及政府采取的措施进行客观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消除群众疑虑。

第三章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十条市场监测。由州经贸委牵头,会同物价、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全州粮食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批发零售市场、粮食加工及流通企业进行巡视监测,及时掌握粮油购销、库存和价格动态,并实行粮油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一条预警。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州经贸委提议召开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向州人民政府报警,请求启动预案。

(一)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地区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二)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在短期内涨幅达30—50%。

(三)由于疫病、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件,造成本州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全州进入粮食应急预案状态。

第十三条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以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而引起社会恐慌。

第十四条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可供量。

(一)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当地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可提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尽快建立其粮食加工应急系统。

(二)动用储备粮。依据市场行情,提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储备成品粮,产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投放市场。

动用原则: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才能用地方储备粮加工成品粮供应市场。

(三)协调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积极发挥粮食储备企业作用,运用多种方式,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油产品。

第五章后期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应急经费和清算、审计

(一)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要及时进行结算。

(二)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黄南州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等情况,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同时,补充必要的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十九条奖励和处罚

(一)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州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有其他突出贡献。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违抗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等其他拒不承担应急任务;

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黄南州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由州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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