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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吴政办发〔2008〕161号
颁布日期:2008-10-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161号2008年10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全市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市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区食品安全和维护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65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和食品生产经营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五小”(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馆、小市场、小摊点)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对象;以群众日常消费量较大的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枸杞及其制品、清真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查找食品安全隐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及餐饮业健康发展为重点内容,全面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产品种养殖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农牧局)。一是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奶站“拉网式”检查和整治行动,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原奶质量安全;二是要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喹乙醇、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乙烯雌酚、荧光增白剂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三是要强化农业投入品、饲料、兽药的日常监管,对产品质量有问题的企业,要跟踪检查,限期整改。开展饲料、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清理活动,防止因标签、说明书不规范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发生。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责任单位:质监局)。一是要加强获证企业监管,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促使企业提高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二是严格整治和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重点强化对乳制品、粮油、酱油、食醋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是否按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原辅料进货验收、食品添加剂备案、使用,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基本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三是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对尚未达到获证条件的小作坊要制定相关生产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工商局)。一是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二是以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食品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三是要全力推进食品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目标。四是严格检查受污染乳制品是否按要求全部登记封存和退市,防止问题乳制品回流市场。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消除饮食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卫生局)。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对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原料进货索证、卫生设施和卫生条件,餐具消毒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二是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旅游餐饮和小型餐馆的卫生监督,严格执行餐饮原料索证和验收制度。三是认真做好农村家宴申报备案管理工作,对农村厨师进行培训,坚决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四是严厉查处采购、使用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五)狠抓肉品质量管理(责任单位:商务局)。一是继续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格执法人员驻场、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屠宰和检疫检验纪录。二是要加大对私屠滥宰黑窝点的打击力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社区周边的巡查力度,对私屠滥宰行为要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清真食品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民族宗教局)。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擅自加挂“清真”招牌和违反《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大检查时间从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为期两个月。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开展大检查行动。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督促企业自查问题,加强内部管理。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各种资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账;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是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全面彻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的检查,一个品种一个品种的整治,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解决,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标准和食品企业规范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人,督促企业按照标准立即整改。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严格监控,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认真检查薄弱环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监管的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的食品小摊点、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农村家庭宴席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充分发动群众,鼓励举报,一旦发现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对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决不放过。通过打击一批违法经营者,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规范一批经营企业,使食品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督查督导阶段(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市政府成立由监察、食品药品监管、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重点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安排部署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等环节进行全面督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自查阶段解决不彻底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逐一落实,并对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总体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县(市、区)要统一组织领导此次大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导检查。大检查实行问责制,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各项管理、各项整改的责任,强化“谁领导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做到责任到部门、到企业、到个人。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照《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企业质量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和安全意识,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识。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退市机制,及时曝光企业不诚信事件。

(二)加强配合,协同作战。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在大检查中协同配合,加强沟通,相互支持,防止推诿扯皮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共同做好清查工作。

(三)加大力度,严打狠治。一是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在检查中有拒不配合、逾期不整改、经处理后重犯等顶风作案行为的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二是要对扰乱食品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食品经济发展的大案要案,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坚决查办一批制售假劣食品的大案要案,严惩不法分子,绝不手软。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大检查期间面向社会公布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与群众联系的渠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重质量、守信誉的企业典型,正确引导消费,增强消费信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效果以及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决不允许迟报、瞒报。在大检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值班制度。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总结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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