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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55号
颁布日期:2008-04-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5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机制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社会安全意识,强化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联防联护,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防止石油天然气管道泄露、侵占、破坏等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责任

(一)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应急预案。

(二)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强化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指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综合监督,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联络,及时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危害行为。

(三)逐级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规划工作,协调处理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与所属各县(区、市、行委)签定责任书,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抓落实、抓责任,形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责任网、保护网。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建立乡(镇)、村联防联护制度,设立联防联护员。乡(镇)包村干部要把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文艺节目、宣传小册、张贴画等形式,加大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舆论氛围,提高群众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自觉性。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时,各相关州(地、市)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修处理。

(六)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是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州(地、市)政府要从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高度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从根本上消除本地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不安全事项。

二、各相关部门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责任

(一)各级规划部门在申报、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把好项目审核关。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批和划定矿区范围时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别是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牧区宅基地、小养殖场、小作坊、小加工厂等项目的审批规划要充分考虑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距离。

(三)各级建设部门在城镇建设中,要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核审批城建项目,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

(四)各级交通部门在道路规划建设中,本着在前优先的原则,要充分考虑石油天然气管道走向距离,在交叉穿越管线时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

(五)各级水利部门在治理水土保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在管道安全距离内不得种植深根植物,在修建水利项目的构筑物时要充分考虑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距离

(六)各级农林牧业部门在规划或实施农业、林业和畜牧业工程时,应当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确保与管道的安全距离。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巩固近年来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成绩,进一步完善警企联席会议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领导包案制度,严厉打击打孔盗油(气)、开井盗油、盗窃、破坏、哄抢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八)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研究解决省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问题,落实保护责任。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责任

(一)落实保护管道安全的主体责任,及时分析和研究管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提高自我防范水平,全面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工作机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措施。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新、改、扩建运输管道时,要充分考虑规划、建设在前的基础设施项目,本着在前优先的原则,从源头上杜绝占压或违章现象。

(三)要加大管道安全宣传力度,在管线经过的村镇地段设置警示牌或标志桩,载明危害行为和保护常识。要积极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活动对沿线群众进行定期不定期宣传,增强沿线群众的管道保护意识。

(四)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各级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管道线路的相关地理位置、图纸和图片等资料,确保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道安全。

(五)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经费保障机制,从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道安全保护所需经费。

(六)要加强管道的巡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将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制止在初始状态。

(七)要与管道交叉的企业签定“管道防护协议”,建立应急预案联动机制,监督检查新(改、扩)建企业对管道的防护工作。

四、建立地方政府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联席会议制度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与乡(镇)、村联防联护员定期将管道巡护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

(二)管道企业与乡、村签定管道保护联防协议,将管道沿线穿越的乡、村纳入联防机制,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方法,提高乡(镇)政府和村联防员保护管道的责任性和主动性。

(三)管道企业与县、乡、村联防员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把每一个人的联络方式印制成册,明确防护区域,责任到人,真正做到处处有人护、时时有人管。

(四)县级政府或指定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召集乡、村联防联护员及管道企业巡护队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分析和强化防护内容和对象,并每月将防护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州(市、地)级指定的主管部门定期召开管道保护协调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特殊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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