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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号:铜署办发〔2007〕93号
颁布日期:2007-07-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7〕93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铜仁地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管理,推进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和《贵州省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黔整规发〔200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资源整合的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又好又快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普遍存在着矿权分散、采矿规模小、开采方式落后等问题,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现象较为突出。因此,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切实解决不合理的矿山开发布局,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已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二、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矿产资源国有意识,依法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强化政府调控能力,壮强矿山企业,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矿山整体安全水平,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增强资源开发后劲,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调整矿山开发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整合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开展。根据我区矿产资源实际情况和矿山布局及开发现状,按照地、县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矿业政策有关规定,合理调整矿业权设置,重新划定矿区范围,采取“鼓励一批、限制一批、关闭一批”的方式,最终实现在一个矿区(矿床、矿体、矿段)内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确保整合工作有序开展。

(二)集约利用,以优并劣。通过整合使矿山开采规模与其占有的资源储量相匹配,结合企业重组、兼并、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多、小、散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特别是小矿密集区,以及对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种进行整合,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具体情况,采取切合实际的有效办法,因地制宜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是资源整合的责任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设置为纽带,结合实际、正确对待和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使整合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平。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整合中兼顾各方面利益,公开整合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解决各种矛盾,依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确保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和矿区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整合工作。

四、整合目标

我区目前发现矿种40余种,查明资源储量的矿种30余种,现有矿山企业数量总计1052个,其中煤炭矿山78个(其中持证矿山36个,整合后保留61个),锰矿山31个,汞矿山12个,铅锌矿山10个,水泥用石灰岩矿山16个,萤石、重晶石矿山23个,建筑用砂石矿山数量已达到870家。针对全区矿产资源实际,为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确定以下整合目标。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态、地质条件和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根据一个矿区(矿床、矿体、矿段)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全面推进“鼓励一批、限制一批、关闭一批”的新理念,大力引入竞争机制,用打分、评比等量化形式,以一个矿区(矿床、矿体、矿段)为单元,在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强势企业与弱势企业之间展开,具体确定鼓励、限制、关闭的矿山企业主体。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通过企业平等协商,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将限制和关闭的矿山企业剩余资源及矿区内边缘零星资源向鼓励的矿山企业集聚,科学合理地解决多、小、散及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实现矿山数量合理,企业布局科学。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提高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整合后全区矿山企业数量要比现有减少20%,2007年底全区矿山企业减少200家以上,到2008年底减少300家以上。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

(三)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到2008年底,全区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煤矿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5%。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基本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矿山安全事故发生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7〕3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整合后,环境污染排放总量减少5%以上。

五、整合的方式和重点

整合的方式要以法律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配置为基础,以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为标准,通过政府引导,对资源、资产、人才、技术进行优化配置和合理重组,逐步提高集约度。全区资源整合以煤矿、锰矿和砂石矿山为重点。目前,全区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产煤县及相关部门正在推进实施。锰矿资源已形成我区矿业经济支柱产业,矿山数量已达到31家,建筑用砂石矿山数量已达到870家,多、小、散和布局不合理问题较为突出。要加大优化重组,不断提高集约度,延伸产业链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六、工作安排

(一)编制资源整合方案。2007年7月30日前,行署召开专门会议,成立地区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进行资源整合工作部署,明确具体实施办法、步骤,制定好资源整合总体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县(市、特区)也要相继成立本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县实际认真制定好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矿业权处置方法、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各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要在

8月20日前报行署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资源整合方案。要按照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矿山开发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按照审批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三)检查验收。2007年11月底以前,各县(市、特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由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对各县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申请对全区整合工作全面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整合工作的顺利开展,行署成立铜仁地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副专员麻绍敏同志任组长,行署副秘书长张祖和同志、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树新同志任副组长,地区发改局、经贸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监察局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涂灵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地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资源整合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实行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对整合方案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通力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研究解决整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矿区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对矿业权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意见;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从产业政策、工业布局方面提出意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林业部门对涉及征占用林地的矿山是否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进行审核;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保护和矿山水土流失的监督管理,对影响水利设施及破坏矿山生态和水土流失严重的企业实施关停;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收缴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乡镇要以大局为重,积极主动地参与资源整合,做好村、组群众和业主的工作,为资源整合创造优良环境。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注重运用经济、法律手段,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对未经资本化处置的资源,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进行处置。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时要简化程序,集中审批。整合期间整合区域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资本化处置。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不得参与矿产资源整合。应关闭的矿山企业注销后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要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发证权限对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审批。凡被当地政府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合任务的,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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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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