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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陇政办发〔2007〕171号
颁布日期:2007-09-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陇政办发〔2007〕171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国家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试点工作各项任务,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地区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人口厅发[2007]8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9月25日下午,省人口委、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召开的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紧急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施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严格试点工作范围和对象确认条件,按程序、步骤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工作

此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范围、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和程序,要严格按(国人口发[2007]78号)文件和(人口厅发[2007]8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不能擅自扩大范围,放宽对象条件。要以宣传工作为先导,充分发挥计生宣传网络的优势,运用社会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地大张旗鼓宣传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目的、意义,扶助条件、标准,扶助方式、渠道,申报程序、制度和资金来源及管理等内容,使之家喻户晓。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调查登记制度,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调查登记准确无误。要注意利用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取得的资料,减少重复登记。要充分利用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数据,核查调查登记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严格按调查方案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调查登记对象,做到不重不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及时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调查数据录入,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试点地区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工作时限要求,各县(区)务必于10月15日前完成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录入和上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分别报市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计划生育协会),经审核后,于10月20日前,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录入“调查登记表”数据。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登录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了解最新的调查信息,并按规定时限报送调查数据及相关信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接此通知后,各县(区)要立即研究,作出安排,成立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县(区)领导负责,抓好组织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人口计生部门、财政、残联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并确定专人具体办公。人口计生部门一把手为本次试点目标人群调查确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县(区)的调查登记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试点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工作的管理、界定和宣传;财政部门负责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各级残联协助进行独生子女残疾对象的调查工作,对独生子女残疾情况进行必要的鉴定,并补办残疾人证明。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和残联要成立联合督查组,及时监测、督导调查进展情况,做好调查的现场指导、质量监督和复核工作,确保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各项任务。

附:1、《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2、《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地区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人口厅发[2007]87号)。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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