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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市政办发〔2008〕103号
颁布日期:2008-05-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03号2008年5月28日

市食品药监局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

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的意见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9号)和市政府第14届29次常务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全面提升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更好地保障农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设“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农村食品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工作,为广大农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饮食用药环境。

二、明确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

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要以保证广大农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坚持扎实工作、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建设覆盖广泛、监督有力、运转协调的区县、乡、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督配送网络体系。

(一)健全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建立健全以区县、乡镇(街办)政府为核心、以监管部门为主体、以村级信息员为补充的区县、乡、村三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网络体系,实现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覆盖率100%的目标。

1.各区县要成立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由主管区县长担任主任,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当地食品药监局局长分别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区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食品药监局;乡镇(街办)要成立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由乡镇(街办)主管领导任主任,每个乡镇(街办)设立1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每个行政村设立1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逐级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作用。

2.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以下简称“两员”)的管理。明确“两员”责任,建立聘用、培训、考评、奖励制度,严格按照《西安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协管员、信息员考评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两员”的绩效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工作主动,作用发挥好,辖区内未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经考评合格给予每人每年300元补贴,考评不合格的要及时更换。同时,加强对“两员”的教育培训,每年1至2次,年终评选优秀协管员和信息员,给予表彰奖励。

3.乡镇(街办)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定期收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信息,掌握和了解药品价格信息,并及时向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各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按月向市食品药监局报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药品价格信息,确保信息传递及时、畅通。

(二)完善规范农村药品配送网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药品经营企业、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和完善由药品配送中心、乡村零售药店、便民药房、村级医疗机构药房、便民药柜等组成的药品供应体系,使药品在乡镇的配送率达到100%,在行政村的配送率达到90%以上。

1.进一步规范药品配送网络。

(1)设置农村药品配送中心的药品批发企业,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陕西省农村药品配送中心设置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所属药品配送中心的管理,确保药品配送中心供应的药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品种齐全;配送中心的药品只能由其上级法人企业提供,不得从其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

(2)药品配送中心只能在当地食品药监部门设定的区域内实施配送,不得跨地域、超方式、超范围配送;不得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供应药品。

(3)药品配送中心要建立健全完整的购销记录,做好药品的购进、验收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4)药品配送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供应网点收取管理费用。

(5)便民药房所销售的药品,必须由当地药品配送中心提供,不得从配送中心以外的企业购进,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依法查处。

2.农村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制度、统一验收记录、统一购销票据封面、统一明码标价。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取得实效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工作量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不断推进和完善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

(一)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建立覆盖县、乡、村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把农村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纳入到各级政府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之中。进一步优化食品药品监管结构,强化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督责任,提供经费保障,完善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推进农村药品配送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结合。药品配送网络建设要围绕“减少流通环节、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方便农民购药”的目标,从农村涉药人员培训、乡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药品质量信息通报、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促进现代化药品物流发展、完善相关政策等方面着手,积极探索与新农村合作医疗对接的有效形式。加强部门协调,全面推动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促进城乡医疗药品服务水平同时提高。把药品集中配送目录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对接,通过合理调整农村用药结构,保证农民基本用药需求。

(三)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整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的整治力度,推进整治工作不断深入。针对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的整治,尤其要加强对农村自办家宴和“农家乐”食品安全的管理,坚决遏制群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规范农村食品药品购销渠道,加强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入农村市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游医药贩,从严治理乱涨价、乱开药以及借机高价兜售各类保健品、保健器械、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加重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部门联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充分发挥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协调作用,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资源,运用科学的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监督配送网络的监管效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牵头,积极协调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贸、税务、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及药品配送网络建设的合力。通过鼓励和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在农村建立药品配送网络、建立农村药品零售网点、规范医疗机构药房等形式,培育和规范农村的药品市场,不断扩大药品配送覆盖率,建立效能稳定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要积极引导医药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GMP、GSP要求生产经营药品,充分利用配送网络,发挥配送资源优势,尽量减少运转成本,降低药品价格,不断改进经营和服务方式,主动配合做好药品监督的网络化建设,诚信服务于民。

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加大对无证行医的整治和取缔力度。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手抓好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农村设置药品供应网点的管理问题,特别要对交通不便、缺医少药、药品安全较薄弱的偏远农村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减少药品流通销售环节和成本,降低药品价格,减轻农民用药的不合理经济负担。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相关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的认知度,使广大群众了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广告、价格监督管理的基本知识,自觉抵制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饮食用药安全的法制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建立便捷畅通的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举报和信息反馈渠道,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地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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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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