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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秦政〔2008〕236号
颁布日期:2008-12-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秦政[2008]236号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祥和、文明、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及《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9年春节期间,对城市区实行有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区批发、零售时间为2009年1月5日至2月10日(农历腊月初十至正月十六)。燃放时间限定为1月23日至2月10日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各县批发、零售、燃放时间由县政府规定。

二、对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定和已经批准的燃放方案进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严禁在机关、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科研单位、车站、码头、机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公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山林、草原和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加油站、输变电设施等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统一进货。批发单位必须取得省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零售经营者必须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临时)》,到指定的批发单位批发烟花爆竹。凡未取得批发和零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业务。为方便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组织安监、工商部门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烟花爆竹的销售严格实行封签制度。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外包装必须粘贴河北省烟管办印制的封箱签,内包装粘贴市烟管办印制的激光防伪标签。未经封签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经营销售。

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制度。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分布”的原则设立零售点,并悬挂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秦皇岛市2009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点”条幅。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严禁在农贸市场和人员密集场所附近设置零售网点。

七、严禁经营、燃放国家禁止的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手持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群众自行燃放礼花弹。

八、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九、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到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购买,否则,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十、各新闻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法规及燃放知识的宣传,对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跟踪报导、公开曝光。

十一、对违反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要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市烟管办要协调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全市烟花爆竹市场进行巡回检查。

十三、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市烟管办3650562

市安监局3650565

市公安局3034887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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