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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项规划指标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2007〕49号
颁布日期:2007-08-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项规划指标的通知

青政〔2007〕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7月27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将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项规划指标补充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并同意省政府测算提出的到2010年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5%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10%以上两项规划指标。现就认真落实好这两项规划指标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我省两项规划指标,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地区指标进行认真测算,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标体系,并将这两项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一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时统计、公布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项指标的落实工作(黄南、果洛、玉树三州只落实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一项指标),逐级落实到县(市、区、行委),确保指标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强化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完成全年总体控制指标和任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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