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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10号
颁布日期:2008-02-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1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报告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07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着力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民委关于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对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绩,作了比较全面客观的总结,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做好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予转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围绕建设富裕文明新青海的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

根据《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0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青政办〔2006〕123号)精神,我们对省政府所属27个部门和西宁、海东、海北、黄南等四个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帮扶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主要做法和成绩

2007年是我省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奋斗征程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若干规定》和青政办〔2006〕123号文件分解的职责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任务,有力推动了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制定更加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发展规划。

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有关部门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在制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时,主动征求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制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特点和需要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省民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与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编制了《青海省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实施意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和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省发改委、省民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贾庆林主席对我省藏区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研究分析我省藏区的现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今后发展方向,制定了促进我省藏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一是编制了《青海省藏区重点发展规划》,包括城镇基础建设和藏区基层政权建设等六大方面,总投资21.25亿元,34个县级规划框架也基本完成。二是配合国家有关部委来我省调研支持藏区发展问题,提出加快我省藏区发展的政策建议,并汇成《青海省藏区综合研究报告》和《支持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表》。三是为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和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有关部门认真听取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编制了一批专项建设规划。

(二)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省财政厅认真落实职责任务,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在取暖、教育、医疗、离退休安置、环境保护、防灾救灾、国家安全等公务服务方面支出成本高于其他地区的客观现实,提高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自治地方国家机关、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事关民生和社会发展经费的正常支出,缩小与其他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区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发展。2007年,省对6个自治州的补助资金总额达到64亿元,比2006年增长32%,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0.6亿元,增加2.6亿元,增长33%。同时,安排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提高少数民族工作经费,2008年在部门预算中将少数民族工作经费由20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增长50%。

(三)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向中央及国家各部委反映我省民族地区发展面临的困难,争取资金重点建设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带动作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着力解决群众饮水难、用电难、行路难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领导和司局专题汇报,安排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6亿元,实施了一批藏区城镇道路、桥梁、供水、乡镇政权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城镇基础设施和基层政权建设项目。省交通厅制定了《藏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民族地区交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全力推进公路交通建设,一批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进展顺利,已完成建设投资52.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8.39%;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玉树、果洛地区修建便民桥360座和数十条约300公里的通往天葬台的公路,受到群众的广泛称赞。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部门加大民族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用电问题,推广新型清洁能源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解决农牧民生活用能。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建设,安排项目133个,投入资金17626万元,解决了20.98万人、127.29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安全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时,按照《若干规定》第7条精神,减少或免除了自治地方的配套资金比例。

(四)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

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等部门认真贯彻《若干规定》,根据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农畜产品和野生生物资源相对丰富,但基础条件和生态承受能力较差、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的实际,按照省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帮扶力度,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省农牧厅加大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提高种养业效益,推动了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民族地区地质找矿工作,重点安排一批有色金属、贵金属、煤等优势矿产项目,满足和推动当地矿业生产的需要;加大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力度,新批准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26个,促进了当地税收增加、就业渠道拓宽和相关产业发展;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使用和采矿权价款分成上,加大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返还经费大多高于征收额度;争取资金2000多万元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省经委坚持特色经济发展战略,协助自治地方做好工业建设项目的筹划、申报、立项审批及资金补助等工作,截止2007年10月,用于自治地方工业建设项目支持资金近3300万元,涉及98个项目。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认真落实民贸、民品生产企业优惠政策,在税收、信贷、融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大力扶持藏毯业的发展,加快高原农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扩大民族地区的对外贸易。这些帮扶措施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有力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促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

(五)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发展。

省教育厅通过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两基”攻坚计划,通过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规范“双语”教学等措施,使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各类教育快速发展。省卫生厅依托项目,为农牧民健康办实事,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干预、卫生对口帮扶、发展民族医药、卫生人才培养等六个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采取优先扶持措施,改善民族地区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健康水平。省文化厅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深入推进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建立了国家、省、州(地)、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通过举办民族文化旅游节、加强文化技能技艺培训等措施,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推动农牧民文化增收。省广电局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不断提高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民族语文、民族古籍工作也取得新进展。

(六)推动民族自治地方扶贫开发。

省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异地扶贫开发和社会帮扶等工作,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脱贫。省扶贫办整合资金23125万元,在民族自治地方的230个贫困村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4.03万户、18.58万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筹资324.46万元,实现了转移培训贫困劳动力4337人目标。下达扶贫贴息贷款计划6500万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投入1458万元在9个民族县实施异地扶贫工程和小型调庄移民项目,搬迁安置贫困人口650户、6060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认真实施《青海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撒拉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2006—2010年)》,重点安排好群众受益面广的建设项目,完成中央专项投资3667万元,地方配套资金4318.86万元,分别占规划投资总额的40.74%和46.12%,建设速度快于《专项建设规划》的同期要求,取得了明显的效益。

一年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对省情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5〕15号),对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利用法规和政策优势,积极主动的争取资金、政策,想方设法地解决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较好地履行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由于我省民族自治地方自然环境艰苦,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成本相对较高,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仍然困难重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贫困问题突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工作重点难点都在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必须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但由于我省省级财政困难,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大,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高,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帮扶职责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建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落实《若干规定》为依据,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一步积极主动地向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反映我省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困难和问题,请求给予更多的特殊照顾和支持,不断提高上级国家机关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关注、关怀和支持力度。特别是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争取国家将青海作为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省份,尽快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藏区的财力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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