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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27号
颁布日期:2008-03-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2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农牧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严格执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农牧厅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国务院提出的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通知》的学习宣传纳入“全省县(市)、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中。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为深入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加强乡(镇)、村的规划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尽快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县(市)城镇建设部门进一步完善城镇建设和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在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编制乡(镇)、村建设规划。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根据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地区分解下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台账,实施用地跟踪管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需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四、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得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农村用地的底数,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对各宗用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的用地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按照《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以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挂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责任考核。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对被占用土地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六、严肃查处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案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对“百日行动”期间查处的22宗案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各州(地、市)政府要将各自的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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