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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82号
颁布日期:2008-06-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8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是地震多发省份之一,全省大部分地区处在7度以上高烈度区。其中,有3个县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36个县市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全省地震活动十分频繁,且具有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的地震特征。省内有34个市县(行委)发生过5级以上地震,其中,2001年发生的昆仑山口西81级地震是我国50年来发生的最大地震。5级以上地震平均每年发生2次以上,给我省的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结合四川汶川大地震给灾区人民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建设领域防震设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紧迫性

多年来,我省在建设防震减灾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隐患较大,城镇建设中未设防的房屋占有一定的比重,农牧区房屋基本没有设防,尤其是学校、医院等建筑抗震安全堪忧。同时,在部分城乡人口稠密处,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频发,防震减灾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我们一定要认真汲取四川汶川大地震受灾的经验教训,充分认识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采取有效的防震减灾措施,切实抓好防震减灾这一基础性工作。同时,要结合四川汶川特大地震血的教训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和防震自救能力。

二、切实抓好各类隐患排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于近期组织开展各类建设工程的普查、摸底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医院和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抗震安全以及县以上城镇棚户建筑的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开工和在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情况、公路、水电项目的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危险源和环境敏感点的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各级地震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台网运行和监测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其他主管部门和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要对本部门所辖单位及重点区位、重点部位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各地普查、摸底工作计划安排60天,普查、摸底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存在的问题及抗震设防的措施于2008年7月底前上报省级抗震设防主管部门。

三、大力加强城乡规划选址监管工作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时,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示选址初步意见,做到科学、合理、合法、公开选址,使城乡建设规划选址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泥石流、滑坡体等工程建设不利地段,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存在地质灾害城镇和城市基础设施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和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把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今后凡各类学校、医院和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凡是抗震设防不到位或审查不合格、结构安全不保证或未经审查的施工图和没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不断强化抗震设防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新建学校、医院和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结构体系进行科学论证,切实提高其抗震设防标准。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学校、医院建筑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框架结构体系;居住建筑和两层及两层以下的学校、医院建筑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等,以提高其抗震能力和结构安全。对80年代以前建造未进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的既有建筑,经抗震安全性鉴定为危房或无抗震加固价值的,必须坚决拆除,不得留有任何隐患;对存在一定问题但经过抗震加固可以继续利用的,必须进行抗震加固后方可使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对现有的各类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科学化、具体化、便宜操作,并在适当时机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设市城市要切实抓好《抗震防灾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尽快做好设市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安全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适时开展结古、同仁和民和等人员聚集稠密的县、镇《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以利于加强城镇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提高。

六、努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努力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抗震设防水平,严把施工图审查关,强化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切实把工程建设质量做得更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做好农村牧区居住建筑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配合新农(牧)村建设,搞好村镇的规划、选址、建设工作。加强农牧区工匠业务的培训工作,推行农牧区建筑工匠上岗制度及建立农牧区抗震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和提高农牧区房屋的抗震防震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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