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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履约保证函
发表时间:2016-05-17 浏览次数:51

致:xxxxxx有限公司(受益人)

201 年____月____日

保函编号:

考虑到

(ⅰ)贵方已于________(日期)与______公司(承包人)签定合同编号为________的合同(下称合同),

(ⅱ)根据______(申请人)的要求,注册地址位于________(银行地址)的________(银行名称)兹根据以下条款向贵方提供最大金额为________(合同总价格的_%)(“担保金额”)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完全、有效地履行其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

如收到贵方书面通知,指明根据贵方判断,承包人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中其应当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条款、保证、条件或规定,因而要求我行赔偿损失,则我行在不考虑承包人可能提出的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于7日内按照贵方的指示一次性或分次向贵方支付贵方在该通知中要求支付的不超过(与任何以前支付的金额相加)____担保金额的款项。

本保函自开具并签署之日起生效,于

(a)________(到期日期),或

(b)本保函款项已经支付完毕之日,

较早者到期。

本保函不适用于我行在上述日期之后收到的任何书面通知,并在该日期之后,本保函将完全失效。如本保函到期,则贵方应将本保函归还我行注消,但即使贵方未按照本条规定将本保函归还我行,我行亦不再根据本保函规定承担任何义务。

我行根据本保函应付的任何款项应以贵方书面索赔通知的货币立即免费支付,并不得扣除任何部门现在或将来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税款、费用。

我行根据本保函承担的义务属于持续性质的、直接的、第一位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义务,且我行在承担该义务前不得要求贵方先通知承包人或者先向承包人主张权利,该义务也不得因合同约定以外或受益人同意以外的事情而受到不利影响。

经我行同意,本保函可以转让。

我行进而同意 ,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的更改、 增补或其他修改均不能解除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上述更改、增补和修改无需通知我行。贵方对承包人的通融、忍让可使银行免责的,在此均不能免除我行的任何责任。

对于根据本保函发出的任何通知,当其向本保函规定的我行地址或我行至少提前5个营业日通知贵方的其它地址交付之时(采取上门当面交付方式时),或预付邮资的挂号或记录邮件发出之时(采用信件方式时),该通知应视为已正式交付。

经我行同意,本保函可以延期。

本保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本保函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事项,人民法院均享有排他管辖权,我行兹不可撤销地接受人民法院的管辖。

我行已于首页所载日期将本保函作为契约予以签署并交付。

保函出具人(银行):

根据该公司授权,本保函由以下人员签署:

授权代表:(插入签字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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