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一:潘**,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二:屠**,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执行内容
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赔偿费用人民币146800.79元;
2.被申请人二对上述被申请人一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46800.79为基数,时间从2014年8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4.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8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现已终结。贵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判决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二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故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附:生效民事判决书 __1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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