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材料
陈述人:陈某,男,浙江绍兴人,住
陈述人已于2014年7月8日收悉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七工商行处告字[2014]第XX号】,现陈述人针对贵局在该听证告知书中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拟处罚的事实,陈述人依据相关材料及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辩意见如下,请予采纳:
一、陈述人自2013年11月停止生产“WAWA”饮水机以来从未进行过“霸王”和“grbb”饮水机的生产工作,听证告知书中所载明的陈述人生产上述饮水机与事实不符。
陈述人自2013年5月28日取得X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使用“WAWA”商标(商标号:5001213)生产销售饮水机。取得授权后于2013年7月在某某镇租用300余米的平方场地用于购进、生产加工“WAWA”饮水机并为生产“WAWA”饮水机购买打包机、手枪钻、电烙铁、打码机等生产工具,但随着资金短缺,无力继续经营,于2013年11月停止“WAWA”饮水机的生产工作。至此以后,再没有从事过任何生产饮水机的工作。
随后陈述人于2014年2月18日取得XXXX科技有限公司和周某的授权,从事“霸王”商标饮水机、取暖器的经销权。同时于当日又取得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XX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grbb”商标饮水机、取暖器的经销权。取得经销权后,陈述人分别从XXXX科技有限公司和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霸王”和“grbb”饮水机并对外销售,但从未生产过上述两个商标的饮水机,某某镇300平米的场所自2013年11月以来也并未生产过任何品牌的饮水机。
二、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扣押的“青岛格力grbb牌饮水机”和“霸王饮水机”均为陈述人向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XXXX科技有限公司购进。
陈述人自2014年2月18日取得grbb牌饮水机和霸王饮水机的经销权后,一直与XXXX科技有限公司和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持良好的代理销售关系,陈述人与两公司有关的订货、代理、单据等可以向两公司核实。
关于“三无饮水机”问题,其为厂家拿到陈述人处进行维修、报废等,并非陈述人非法生产。
三、陈述人并未从事生产加工“GRBB牌饮水机”和“霸王饮水机”,因此并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因此贵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应成立。
陈述人依法享有“WAWA”商标饮水机的生产权,依法购买生产“WAWA”所用的打包机、手枪钻、电烙铁、打码机等生产工具,并依法销售从XXXX科技有限公司和XXXX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霸王”和“grbb”牌的饮水机。陈述人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从事销售行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请贵局在查明事实情况下,依法对陈述人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陈述人认为自己正常从事销售“霸王”和“grbb”牌的饮水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更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请贵局在查明事实情况下依法返还扣押的属于陈述人的全部合法财产并返还陈述人缴纳的暂存费7000元。
此 致
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陈述人陈XXX
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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