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5-11-20 浏览次数:20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9号

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永琪,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大洋壳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被告上海长河机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大洋壳体有限公司、上海长河机箱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调查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群燕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