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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的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2-19 浏览次数:262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诉,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开庭后,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如果原告离婚决心已定,被告决不强求,但孩子的抚养权应归属被告。并请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自2005年起,原告不断有外遇,经常夜不归宿,而且原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生活也无规律,经常赌博。并且,原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经常教给孩子仇恨。更严重的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偷偷带走,不让其上学,时间长达几个月,如果孩子跟着原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孩子不应判给原告抚养。况且,孩子刚满8岁,年龄尚小,更需要母爱,故希望法院将孩子判给被告抚养。原告年收入达50万元,而且工资单上的工资也过万元,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希望法院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二.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请求法院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平均分割价值124万元房产,装修费27万元,和婚后购置的长沙景泰家园的160平方的房产及20万工商银行存款,及股票若干。

2005年4月购置面积为200平方XXX小区XX幢XXX室。当时已付房款53·164196万元,装修费27万元。现房价已涨到124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位于XX小区XX幢XX室160平方米的房产房价也已涨。

三.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应赔偿给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原告人脾气暴躁,性格怪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对被告大打出手,自从原告有外遇以来,更是变本加厉,公然挑衅,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被告身心俱伤,数次住院治疗,造成被告精神上极大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被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原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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