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6-02-03 浏览次数:294

医疗技术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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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检验、诊断、治疗过程中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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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检验、诊断、治疗过程中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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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

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对损害与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受害方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医疗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医务人员过错标准: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3)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4)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显示有重大医疗瑕疵情事的。

在以上情况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举证证明其医务人员没有过失。

推定过错: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免责事由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主要是指不遵医嘱诊疗,不遵医嘱用药。但有例外,如果患者不遵医嘱是因为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能免责,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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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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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案情

周女士因右侧面部剧痛反复发作两年多,经甲医院神经外科诊治后诊断为三叉神经疼痛,后听从医生建议接受手术,手术结束后的当日傍晚,周女士开始多次出现头疼、呕吐等症状。医护人员为其做了注射止痛针等措施。次日上午,周女士开始神志不清,检查后发现颅内出现组织肿胀等危险情况,后周女士突发呼吸道大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周女士家属郑先生认为,周女士的病由于院方的不负责任,才致使病情不断恶化身亡。因此与医院发生争议。

分析:

本案为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例。周女士在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严重过失,应当对周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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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攻略

本情形承担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医务人员具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机构包括美容机构,只要不是非法行医的,都属于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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