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医疗告知义务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16-09-05 浏览次数:104

违反医疗告知义务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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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主要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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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读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主要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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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案例一

案情:甲是文盲,因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感到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诊断完毕后,医生未告知甲病情,甲以为自己患的是普通感冒,宽心回去。两个月后,甲因糖尿病病发作昏迷后送往另一家医院,因延误治疗达两个月,甲的病情恶化,医生告知其病情已经不可能好转,甲与乙医院发生争议。

分析:乙医院违反了医疗损害中的一般告知义务,具有过错,并因此给甲造成了损害,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进行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违反该义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

案例二

案情: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剖腹产的过程中,发现乙的子宫上有一恶性肿瘤,主治医生丙未经乙及其近亲属的同意,顺便将乙的子宫切除,甲醒后,与医院发生争议。

分析:医生丙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给乙造成重大损害,甲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医院侵犯了乙的知情同意权、身体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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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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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流程

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告知患者病情,应采取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规则方式为过错责任。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机构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规则方式为过错责任。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进击情况,必须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咸鱼客观情况,不能告知或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

处置权的内容,经医疗机构负责任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法律效果:只要医务人员不存在技术上的差错,不成立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

第一项情形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未违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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