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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铁民初字第672号 原告陈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x客运分公司,住址:??????。 负责人蔡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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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X公交认字(2010)第311号 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9月10日7时35分许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中华路赵庄村口 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X,男,37岁,身份证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H*****号小轿车。车主:张X,住址: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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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无关,刘某某对拆迁款没有所有权。并且,拆迁款是刘某领走的,不在韩某某手中。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可知北京市东城区×××42号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计算系根据房主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因此,刘某某以自己是拆迁补偿款的共有人为由要求分割该笔款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于2014年1月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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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左×。 委托代理人王文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1。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王×1之夫)。 被告王×2。 委托代理人温某(系王×2之夫)。 原告左×诉被告王×1、王×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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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拆迁款分割诉讼一审
协议、民事起诉状、(2007)崇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可知北京市东城区XXXX42号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计算系根据房主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因此,原告以自己是拆迁补偿款的共有人为由要求分割该笔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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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有关证据已证实:(1)原告的子女生前是**工厂的职工,化工厂曾与被告签订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双方存在保险关系。(2)20**年,原告儿子**在自家卫生间洗澡时,因液化气中毒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3)**人民医院拟诊**死亡原因为“猝死”,系保险合同上所称的“意外伤害身故”。(4)、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为止,没有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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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戒毒所的离婚庭审
是一个不幸的女士,年仅十六岁就在贵州被拐卖到山西静乐,几年不能脱逃,而且还生下了两个孩子,更不幸的是男生有吸毒恶习,履教不改,2012年逃回了老家,2014年男方在忻州市戒毒所被强制戒毒,丁芳无奈之下,回到忻州,找到律师协助办理离婚。两个孩子爷爷姐姐照料,不准许原告回家看望孩子。 本案的难点再于送达,还有孩子的抚养权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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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人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讲,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约定,对于驾驶员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人保公司只需在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有权向无证驾驶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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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客车司机(老板)为争抢乘客发生冲突,互相斗殴,双方都受伤,各有不同损失。 原告起诉后,被告委托本代理人进行应诉答辩。经审查:被告方符合反诉条件。随后,提出反诉请求,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小纠纷有,大矛盾。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相互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决,化解矛盾,双方自动履行判决。 总结及时提出反诉,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审判组织,同时解决了被告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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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作为被告“金牛”微型拖拉机司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应诉答辩。 判决结果: 电动车司机(死者)自己承担80%责任,委托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相关文书: 覃文贝律师为被告书写的《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张三,男, 委托代理人:覃文贝律师,广西(宜州市)昭义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李四(死者亲属)。 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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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四川省巨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忠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30万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忠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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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彭XX,男,XX岁,X族,住址:XX,身份证:XX电话: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地址:XXX,负责人: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宋XX、湖北XX学院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贵院以(2013)XX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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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汉南区XX,法定代表人:XX。 被告1:夏XX,男,X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武汉市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东XX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工资XX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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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劳人仲案字[2013]XX号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X村8组XX号。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XX省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街道XX路XX大厦东侧第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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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申请强制执行律师函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三力函字(2014)第541号 被执行人黄李光: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7月15日接受韦开龙及其法定代理人韦*坤、华*香的委托,特别授权我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强制执行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鹿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黄*光应向韦*龙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共计76795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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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管劳人仲调字【2013】XX号 申请人:任XX,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市XX区XX小区三区327栋东4单元301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邹超,男,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一被申请人:北京XXX河南分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区XXX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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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开劳人仲案字[2014]XX号 申请人:韩某 男 1971年4月15日出生 住址: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解放街八段 委托代理人:邹超 河南省鑫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XX超硬磨具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XX120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 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XX 河南XX超硬磨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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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李某,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汪畈村二组 被申请人: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超,男,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 申请人李某因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问题与被申请人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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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号为:62284807107301XXXXX。 二、第一被申请人对以上支付款项负有连带责任。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请请求,三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本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予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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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豫劳人仲案字[2014]XX号 申请人:韩某 男 1971年4月15日出生 住址: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解放街八段 委托代理人:邹超 河南省鑫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XX报社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XX120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 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XX XX报社 法律顾问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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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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