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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公司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就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着保险合同的制约关系,虽然该车经过转让,且尚未办理过户和保险批改手续,但是如果以此就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接受转让的第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从立法者的原意来解释,如果肯定了占据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因为手续的缺失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必然侵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对于立法者保护弱者原意的违背。
咨询律师: 胡骅
放射费176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55795元。 【分歧】 已购买交强险的摩托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受伤后未定残,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刘某只伤未残,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洪江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杨海先行支付伤残赔偿金和医药费120000元(该款已先予执行)。  2009年12月10日是,原告杨海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认定存在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被告杨中华、被告邱绍体、被告王建平。
咨询律师: 胡骅
各项赔偿费用合计23988.12元。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原告高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虽然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是因本车辆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另外本案原告也已经出院也不属于应当垫付抢救费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分歧】 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强制保险范围?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医疗费等费用共有20000多元,保险公司以张先生的车辆未续交交强险、事故车辆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拼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即张先生负责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张先生与李女士共同赔偿陈某的损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当有张先生与李女士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陈某的损失。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办照期间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向公安部门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但尚未领到驾驶证,是否属于已取得驾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也许不值得深究。但是,如果在通过考试却未领到证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问题的答案便成了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的关键。江都人老樊就因为这个问题,和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官提醒广大车辆驾驶人员,没有领到驾驶证,不要上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李女士和司机王某沟通赔偿事宜过程中,王某告诉李女士,他所驾驶的面包车在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但当李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屡次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此次事故是由于肇事人无证驾驶所致,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该负全部责任,所以对李女士履行赔偿义务的应是肇事者王某而不是保险公司。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保险人而言的,而非严格的民事合同中的第三人。虽然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但仍属于第三人之列,例如机动车三责险中,被保险人的投保车辆撞上保险人的车辆或财产,保险人在事故中就属于第三人,如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赔付,则保险人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第二,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在事故发生后才能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遭拒,遂将某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 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的彭小桃是否属于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彭小桃属于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船舶触碰码头设施的侵权责任和损害数额确认的新思路原告 (反诉被告)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船厂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要〗 本案是一起重大的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触碰责任和损失认定等复杂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船舶触碰案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且首先应当推定侵权的船方有过错,船方不能举证其并无过错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个问题乍看起来不起眼,只是一个签名问题,可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代签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双方的理由似乎也是含糊,不那么令人信服,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一切都让人觉得其中应该有深层次的东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如何防范保险纠纷
人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三是围绕保险利益,所收案件中出现因挂靠、团保、转让车辆等事由导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争议。 因此建议保险消费者要尽可能加强维权和纠纷防范意识。首先在投保时,要慎重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综合评价本人对产品收益的需求和风险的承受能力,切不可单纯依靠营销人员的片面推销做出不正确的判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江苏首例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纠纷案
江苏首例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纠纷案29日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这起纠纷的实质是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将部分单位财产转移到被保险人个人所有,其真实目的是以合法的保险合同形式向部分人员违规分发事业单位财产,因此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1998年11月,南京市某设计院作为投保人,为部分员工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并支付了60万元保险费。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纠纷非诉和解案
保险纠纷非诉和解案 2006年01月17日 背景: 当事人赵某在华山医院就医时被确诊患有癌症,手术时向医生说明自己有血糖偏高的现象,医生在手术时使用了胰岛素以防患于未然。后赵某向某保险公司要求兑现保险责任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的理赔
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廖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1996年5月,棉麻公司和林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公司14年后为失误埋单
14年前参加养老保险,到了要领取养老金的时候才发现,由于业务员的疏忽,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弄错了8岁。为了这多出来的8年,双方对簿公堂。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最终为自己的失误买单。 1992年,吴江某单位为本单位一些非正式的职工统一办理了养老保险,采用个人出小部分钱,单位出大头的方法来解决这些职工年老无靠的后顾之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5年5月27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某分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27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7日二十四时止。财保某分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案件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案件 2008年03月27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长垣支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河南中州集团出长垣正通运输有限公司诉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案情,特别是通过法庭调查,现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并结合本案的法律适用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案情简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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