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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但是,由于保险业务专业性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保险纠纷数量也逐渐增多。近两年,我院共受理了30件二审商业保险纠纷案件。从纠纷反映的情况看,我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后激烈的竞争与挑战,规范保险业务,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刻不容缓。 一、特点 1、保险类型较丰富,人寿保险是“热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代理人从来没有给过投保人 什么条款,更别说解释条文了。投保人也从未去过保险公司公司,保险公司公司根本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依法不生效,保险公司公司不能免责。 车辆行驶证虽未年检,但并非无效证件,保险公司公司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行驶证即使未年检,也不代表该证件为无效证件,也不代表该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从本案来看,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超速行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酒后驾车与保险费问题
公安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 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 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保险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谭女士于是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故拒绝理赔。最后,谭女士只好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谭女士:根本原因是另一肇事者 在法庭上,谭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称李某酒后驾驶属于免赔范围,与实际不相符,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 因是另一肇事者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梁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李某是酒后驾驶,但是与该事故造成其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不承担 此次事故的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与其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明确说明,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谭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给付死亡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酒后驾驶属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则辩称:首先,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属于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责任免除范围,根据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可以免责的。另外,保险公司已经就相关保险条款内容向谭女士作了详细的说明,不存在没有明确说明而导致免责条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如何认定保险责任
在保险业务中,近因的确定,对于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就是一则关于认定近因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从9月1日起,我国境内的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那么,责任保险对游客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记者为此采访了省旅游局有关人士。 据介绍,根据国家旅游局新出台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须投保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旅游者人身伤亡;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旅游者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等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现如今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私了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虽然有关部门鼓励轻微交通事故中,当事双方按简易处理程序“私了”,但有的保险公司以没有出险定损为由拒赔“私了”产生的第三者险。最近,车主崔先生在法院的支持下,终于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今年10月,崔先生驾驶车与一辆轿车发生剐蹭,交通队认定崔先生负责。双方通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崔先生付给对方赔偿金300元。可崔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300元第三者险时,保险公司说未进行现场勘验定损,拒绝赔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法制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咨询律师: 刘波
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下简称七十六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该条第一款的前半部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新的规定引起社会上很大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咨询律师: 胡骅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以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先是一种责任保险。而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其保险金赔付责任以被保险人应负担之赔偿责任为限。 因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占责任比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境况,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不可作简单比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买车人都要投保,投保必然要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时候,大家也都知道这是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投保的保险,但是,第三者是针对第一者而言的,那么这个第一者、第二者究竟是谁?或者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考虑,到底第三者是指谁呢?这个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很好的答案,几乎所有保险条款中也前后矛盾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保险管理] 强制保险如何立法
车辆逃逸案件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各项费用就高达人民币6000多万元,处理未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肇事的案件所花费的财力、物力、人力更加无法统计,而最大的问题是将政府职能部门和市民受害者摆在了机动车辆事故处理中的对立面位置,很容易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保险管理] 对强制保险的思考
实施后,再按强制性保险执行。因为强制性保险是政策性的,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商业性的。 二、对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业务独立核算 商业性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政策性的,带有社会救助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投保人按照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保费收入应作为政策性收入独立核算。这样做有利于国家对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管控。
咨询律师: 刘波
今天上午,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告诉记者,《强制三者险条例》不具有可操作性,官方对什么是强制第三者责任了解的不太清楚,有关的内容也存在问题。 问题一:保险费率制定矛盾 按照第6条的解释,保监会审批的是各家保险公司不同的保单,费率就会出现差异。然而,第22条规定,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也就是统一的条款和费率,就没有必要审批,政府制定一个限额就成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确定了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此相应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并没有如期出台,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时间进行我国强制三者险方面的立法工作。本文拟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强制三者险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归责基础。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强制三者险立法的归责基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保险管理] 是否要强制保险?
新罗区、漳平市等地不少读者来信来电:我们的摩托车只有缴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后,交警部门才给予上牌或年检。请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是否要强制保险? 保险部门反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实行机动车辆法定保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所以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撞了自家人,保险理赔难。但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改变了这之中状况:“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理赔有争议该怎么解决
市交巡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和死者负事故同等责任。经乐清市人民法院调解,王先生为事故承担了8.6万多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3000元的诉讼费。 但当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对其损失进行理赔时,双方在理赔金额上起了争议,王先生只得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标准成焦点 在法庭上,该采用哪种法律来确定理赔标准,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8.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保险管理] 死亡事故理赔流程
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同时速向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内)。   注意事项: 1.务必保留事故现场。 2.尽早报案。  损失确认 具体内容: 1、向保险公司咨询有关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死亡的赔偿标准。 2、到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事故调解  注意事项: 在责任认定后调解时要核实自己承担的相应经济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代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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