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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夫妻财产协议]
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之前,应当作出如下理解: 一、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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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离婚财产分割]
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从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进行分析,在此规定中列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无“夫妻判决离婚后财产纠纷”,此为何因?难道判决离婚后就没有未审或漏审漏判之财产需要分割? 当然不是。 所以很明显,最高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仍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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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22条相关意见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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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离婚财产和债务如何分割
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6、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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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浅析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
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是一种习惯,在以前漫长的时代里,“分家”是常见的现象。下面,就带您去了解一下分家析产到底有何法律性质: 一、分家析产的起源—诸子均分制 诸子均分制是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包含着“袭λ”与“析产”两个基本内涵。“袭λ”是为了“传宗”,即保障父家长集权的传承;“析产”是为了接代,即保障族群分脉枝叶同生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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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离婚财产分割]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原则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原则 (一)应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区别开来 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因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发生纠纷时,应该按赠与纠纷处理,以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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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
分家,顾名思义,把一个家分开,分成若干个家。一个完整的家解体,几个新的家庭成立、诞生。分家,主要是分财产。财产中,主要分固定资产和资金。俗话说:“树大分杈,子大分家。”由此可见,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是一种习惯,在以前漫长的时代里,“分家”是常见的现象。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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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怎样进行分家析产?
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其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如果?有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事实,在家庭成员间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 对于?有分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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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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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哪些财产属《婚姻法》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动产如房屋、存款、无形财产不属个人生活用品。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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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指哪些?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案例:小李和小陈结婚后,小李的姐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小李。后来小李与小陈离婚,小陈提出要分割小李姐姐赠与给小李的房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小李受赠的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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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个人财产]
哪些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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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常见股市资金转移的方式有哪些?
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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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家庭无形财产的概念及设立家庭无形财产制度的依据
家庭无形财产是指在表现形式上是抽象的,但其本身具有价值,权利人据此可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财产。诸如文凭、学位、职称、技能等。 人们不惜重金,花费若干年的宝贵时间,投入大量精力去读硕士、博士学位,如果这些学位没有价值,不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很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的物质投入,总是期待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不可能投资到没有实际价值的东西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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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过户的车辆,出车险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单赔付?
离婚过户的车辆,出车险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单赔付? 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愿意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给另一方,除了需要将车辆过户外,在汽车购买了保险以后,一方还需要配合另一方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否则,在没有变更保险合同的前提下,新的所有权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在出险情况下,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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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该如何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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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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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因身体伤害获得补偿一方的财产是否属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指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一、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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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指出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以下所得: 一、夫妻婚前一方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如夫妻一方婚前存入银行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的收益,如婚前以二十万元购得房屋一套,婚后以三十万元卖出,其中的十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各方单位分发的福利; 四、中奖所得,如用夫妻个人财产所购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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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为控股方或实际经营方在离婚前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及处理对策
在离婚前,对公司的持股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即使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作往往以夫妻中的一人为主。作为公司实际经营方,其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其中包括“贵买贱卖”,给公司“遗留”大量债务,甚至可以采用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的方法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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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