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司法解释]
破产别除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从理论上讲,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是由物权的排他性而来,所以,别除权的产生依据应为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担保之规定,担保物权乃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从各国有关立法看,通常可在破产法上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包括:1.质权;2.抵押权;3.留置权;4.特别先取权等。 我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司法解释]
破产别除权的法律特征
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司法解释]
企业破产法的最新解释
企业破产法的最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 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 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司法解释]
破产法新旧司法解释之比较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破产还债部分的规定。而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近几年来有关人士为破产法修订的努力可以暂时告一段落了。可是,这样一部新的司法解释与旧的司法解释到底存在哪些变化或者说进步呢?其中明确下来的司法规定和流露出来的“立法”理念与相关学者、专家心目中的理想目标又有多少差距呢?这些问题,促使我进行一些比较、思考。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1]138号“关于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司法解释]
集体破产法
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司法解释]
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破产的正式立法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但是对于法律的具体运用因为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性质而有所差异。我国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适用对象是国有企业法人,而对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则依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一章的内容要求来实施。这两部法的适用对象统一起来似乎包含了所有企业法人,但实质而言,商业银行并不包括在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