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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人出资与其他公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法人控股,之后若该法人破产,请问该有限责任公司会有什么影响或者改变?该法人的债务如何处置? 解答分析 法人若破产,其在所投资公司中的股权属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我国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分配。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因此而变更为受让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长期擅自离职职工如果能举出证据表明其未与该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清算组织应将其按破产企业职工对待,支付相应待遇。否则,清算组织只能按破产企业移交时提供的在职职工名单去处理相关事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织的职责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因此,对该破产企业原未处理的违纪职工,清算组织不能予以处理。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5]65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依法在破产宣告后,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第三,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程序] 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包括两个要件: (一)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是指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企业资产的总额,并使企业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清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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