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清算执行
[清算执行] 公司清算的种类
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虽然都是终结现存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法人资格的行为,但它们两者有以下的区别:(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适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破产清算的原因是破产解散。(2)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中国目前有关公司清算立法的综述及评价 目前中国公司法律制定是以公司法为基本法,以证券法等为特别法并辅以相关行政法规、部位规章为一体化的法律体系。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制度的根本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因此,关于公司清算制度的总括性规定也是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第八章关于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中对公司的清算作了一定的阐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公司清算有哪些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 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二、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 成立清算组。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清算的主要内涵为: 第一,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主要有解散和破产两种,解散又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清算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 第二,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是指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被法律确定为公司在终止事由出现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它区别于清算组,后者是清算主体在组织清算时,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此为清算的实施主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告、上诉人)党民心,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xx号501单元。电话:13124014047。 再审被申请人一(被告、被上诉人)福建华侨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245号罗马假日花园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陈闽厦,总经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特别清算的适用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破产(pochan)清偿顺序的重新界定(来源/转载:烟台律师潘作城6668889 15953514639) 新《破产(pochan)法》在充分吸收其他法律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改革特点,对破产之后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进行了全新的阐述,巧妙地解决了企业职工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矛盾。
咨询律师: 胡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公司清算组的诉讼地位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注销清算报告范本
注销清算报告范本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三次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清算组成员至少几人
清算组成员至少几人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债券有第一追索权优先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caichan)称为破产财产(caichan),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破产清算(qingsuan)报告 各位债权人代表:_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_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_)民破字第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_人民法院同时指定_、_为管理人。管理人于_月_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公司的全部财产、账簿、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咨询律师: 胡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清算组的职责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律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公司对一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给我公司的清偿债务通知有疑义,请问我公司是向法院提异议还是向清算组提出异议? 应该向法院提出。向法院提出.当然是法院。清算组也是法院由组成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作出裁定.法院向法院提出.法院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向法院提出。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异议。法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之研究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公司清算的现状表明,应当完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笔者认为,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是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原则和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器。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公司法》19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2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公司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不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