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破产法 > 重整


重整栏目为您提供最新重整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重整计划、重整执行、重整申请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重整执行] 什么是破产重组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重整立法例,一旦重整程序启动、重整计划被批准,在重整期间内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都不得行权,而不论系其主动申请重整还是被动牵入及无论是否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这就不能不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安全、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是破产重整制度必须首先面对和给予合理解决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我国破产法新引进的重整制度亦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上必然会产生一些张力和变化,破产公司治理在宏观上与破产重整的立法目的密切相关,因此构建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就要受制于破产债务人在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之间所做出的选择。 引言破产重整产生了许多独特的公司治理问题,例如自动冻结制度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公司经营层效率低下;在缺乏契约和市场的监督下,破产公司经营层常常拖延或者利用其他手段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自己谋利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容提要:引入破产重整程序、确立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之处。破产重整是一种再建型债务清偿程序,它的确立,标志着现代破产法价值追求完成了从债权人利益至上的个人本位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的转变。为实现破产重整所蕴含的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理念,新《破产法》设立了破产重整的申请制度、担保限制制度、自动冻结制度、分组表决制度以及重整计划的法院批准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台的新破产法则大大不同,它不惜重墨,专门辟出一章3节共计25个法条谈重整,篇幅占整个破产法的近1/5,是新破产法中法律条文最多、法律规定最翔实的一章。与旧法相比,新破产法在重整制度的设计上,已经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下的“整顿”程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负责同志甚至说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中国企业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尚存有诸多需要用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改进的地方。这里主要包括两个大问题,首先是管理人的选任方法、任职资格以及报酬等有关管理人的选任程序相关的问题;其次是管理人的权限、义务等涉及管理人就任后的职责履行方面的规制问题。 【关键词】重整程序;管理人的选任
咨询律师: 胡骅
2008年12月19日,在苏州中院指导、协调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以下总称雅新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是国内首个将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大型非上市外资企业的案例,创造了近25亿元债务获100%清偿的经济奇迹,得到了省市两级政府的充分肯定,已被中欧商学院列入经典教材案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粮油加工贸易企业----中粮集团入主五谷道场。 从10月30日至2月12日,不过百余日,但对于五谷而言,却如同凤凰涅磐。 审判长让债权人安静了下来 2008年12月26日上午9点半,房山法院的大法庭内召开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向大家公布五谷道场破产重整的基本情况。 会议定在上午9点半召开,但债权人们还不到8点就已经赶到法院。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作为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企业在破产前解除其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定。因此,胡某某仍然可以以造纸一厂或清算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蕴涵着的深刻理性精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中国企业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尚存有诸多需要用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改进的地方。这里主要包括两个大问题,首先是管理人的选任方法、任职资格以及报酬等有关管理人的选任程序相关的问题;其次是管理人的权限、义务等涉及管理人就任后的职责履行方面的规制问题。 【关键词】重整程序;管理人的选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仍可以申请重整,这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第二次选择权。 关于债务人中谁享有申请重整的资格问题《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司作为法人机构有自己的机关,股东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决策机关,监事会是监督机关。股东会一年一般只开一次,由其向法院申请重整难度较大,而且其只是做出决议,必须有执行机构具体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定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望保障重整制度的顺利施行。 重整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源自英国,由美国的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我国2006 年8 月27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将重整制度作为与破产清算、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
咨询律师: 胡骅
尊敬的各位专家,大家好: 现我将患者李某就诊于山西某医院的医疗损害事实陈述如下: 患者李某,女,37岁,因活动后气促半年余,加重1天而于2012年12月18日入住山西某医院心胸外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s*st光明的重整 光明家具本是黑龙江当地知名的家具品牌,但经过原董事长冯永明数年“折腾”,上市公司早已病入膏肓。2008年底,伊春市政府将冯所持的股权收归国有。 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33255.78万元,负债高达65743万元,股东权益为-32539.26万元,严重资不抵债。 今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2510万元,利息支出达1795万元,财务费用几乎吞噬营业收入。 记者获悉,这些年来,公司一直在谋求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但是,却只有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将债权折股1650万股抵偿债务。 “当地政府希望先将s*st光明清理成净壳后再重组。”据一位接近伊春市当地政府的人士称。 但是,s*st光明除自身债务沉重外,与大股东光明集团还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今年中报显示,公司曾为光明集团旗下的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美华家具)本金3717万元贷款提供的一般保证尚未解除,约定的保证截止期为2006年3-6月。但此后因该公司逾期未还,公司计提4396万元预期负债。同时,公司还为光明集团乌马河家具有限公司115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该贷款也逾期未还。 不仅如此,根据公司2009年发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企业以破产为借口,钻我国破产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洞,损害国家、集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与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企业利用破产逃债的方式有很多种,本文主要针对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破产逃债问题产生的原因、方式及预防对策作如下剖析。 一、破产逃债行为存在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重整计划] *ST锦化破产重整遭抵制
债主的另类“讨债” ——*st锦化破产重整遭抵制 事件回放:2010年3月19日,*st锦化(现更名为“*st化工”)经债权人申请被葫芦岛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st锦化制定的重整计划, *st锦化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 *st锦化全体股东让渡其转增股份的60%,用以清偿债务;普通债权人的债权9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5%的比例清偿。此重整计划遭到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抵制:中小股东认为公司陷入破产大股东难辞其咎,全体股东按同一比例让渡股份对小股东不公,且让渡比例过高;债权人则发现*st锦化资产严重缩水,认为*st锦化存在利用重整程序漏洞企图逃债之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于是,中小股东及债权人通过投反对票、向证监会投诉等方式表达抗议。结果,出资权益调整方案因大股东参与表决而在出资人组获得通过,重整计划虽经两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但均未获得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通过。但是,*st锦化向法院提交了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批准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st锦化重整程序。 律师发言(臧小丽):据统计,自《破产法》实施以来,已有29家上市公司进入破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清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