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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的具体情形
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二)将盗窃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罪状表述更具体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财产罪] 广州贷款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怎样构成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具有变造货币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对货币进行剪贴、涂改,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货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改变原货币数量、形态或面值的行为。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式变造货币,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咨询律师: 胡骅
[危害公共安全罪] 爆炸罪含义及量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根据本法第115条的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的几种形式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绑架罪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七招应对网上银行盗贼
密码应避免与个人资料有关系,不要选用诸如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作为密码。建议选用字母、数字混合的方式,以提高密码破解难度。密码应妥善保管,避免将密码写在纸上。尽量避免在不同的系统使用同一密码,否则密码一旦遗失,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是做好交易记录。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 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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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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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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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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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
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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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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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解释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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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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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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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3〕10号 【颁布时间】2013-4-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27日第03版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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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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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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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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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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