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罪名
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新国标:血液检测须出具书面报告
标准值,主要是该临界值下人可能会失去理智,可能带来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血液检测须出具报告 对比新旧两个标准,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高晓松醉驾案”谈“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从“高晓松醉驾案”谈“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最近,因“危险驾驶罪”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包括人民日报、京华时报、检察日报、新浪网在内的多家媒体竞相报导,而包括法官、法学教授、律师及普通网民在内的各群体的看法也可谓是“百家争鸣”。前不久,笔者也特意写了一篇博文《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以阐述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该博文部分观点随后被有关媒体引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人大代表因醉驾被刑拘
法制日报鄂州(湖北)5月29日电 记者5月29日从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市人大代表朱三咏因醉酒驾驶已于5月27日被警方刑事拘留,成为全国首个因醉驾被刑拘的人大代表。 据介绍,5月26日晚8时许,鄂州市人大代表朱三咏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g17728轿车,在鄂州市凤凰路南路市公安局门前,突然向后倒车将后面停放的一辆轿车撞损。朱三咏正准备开溜,被公安民警抓了个现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宜将但书规定作为醉驾免罪依据
人醉驾被发现后追悔莫及等等。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如上“显著轻微”的情节虽然都不无疑义,但有的情节设定过于严格以至于实践中出现几率不大,如对时空环境的限制,从现在的治理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惯例来看,其所列举的情形基本不会或者说很少会被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因此这种勉强地适用但书规定也不会达到大规模减少或者限制醉驾入刑的数量,对体现刑法谦抑的功能发挥上不会有太大作为。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释放 犯罪记录将影响出国
6月13日上午,于上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的“下海”医生刘某走出了丰台区看守所。据悉,他不仅是“醉驾入刑”新规实施后北京量刑最轻的被告人,也是北京市因“醉驾入刑”获释的第一人。 刘某是5月31日被丰台法院判刑的。法院审理后查明,5月14日零点左右,刘某驾驶比亚迪小轿车行驶到南四环马家楼桥上时,被交警拦查。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95.7mg/100ml,当天他被刑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一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 一、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 1.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浙江一高速交警因醉驾获刑
新华网记者22日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浙江温州一名交警副大队长,21日因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这也是浙江省乃至全国自全国人大通过醉驾入刑条款以来,首名因醉驾获刑的交通执法人员。 今年6月11日凌晨,身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温州支队副大队长的胡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沿市区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灯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入刑”效果显著
公安部交管局6日通报: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数量、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数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项数据较去年同期相比均出现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全部超过三成。 5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4555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9%。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875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3.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国对于危险驾驶的措施
加大对20岁以下和反复酒驾司机打击力度 新西兰政府日前修改交通法,拟对因酒后驾驶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者实施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修改后的交通法加大了对20岁以下司机和有醉驾前科司机的打击力度,规定这两类司机的非醉驾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为零。此外,有关部门还打算在有醉驾前科者的车上安装“防醉驾”装置,这样驾驶人员在饮酒后将无法启动汽车发动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入罪的社会影响
“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具体判定
事实上,按照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罪与非罪应该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而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体现在量刑上,而不能体现在定罪上。因此,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能依据其犯罪构成来判定,而不是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 当然,在具体认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时,还必须要准确把握和区分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和界限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在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相关说法的讨论于2011年2月25有了立法实践。刑法修正案(八)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原因
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为2010年全国“两会”带来了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 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施杰强调,让“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罪名辨析
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正案新增的这一犯罪该如何确定罪名?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定“危险驾驶罪”,因为本罪规定的两种行为方式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罪基准刑
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说明: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在确定相对应的基准刑之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各种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计算出来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如何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刑法》第 176 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年修订后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从定罪方面看,目前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构成本罪的行为,除了具有未经许可,无证经营的特征外,还应当注意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非法经营的不是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规定应当专营专卖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一般宜作为违法行为认定。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如何判刑,刑期多长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与走私罪区别
帮助走私分子在国内贩卖走私货物物品的是共犯。 除此以外,其他销售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的行为,为非法经营罪论处。为走私目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如果是走私的手段,属于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选择一个重罪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