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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为了侵占本单位的财产,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但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哪些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咨询律师: 刘波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财产罪] 对职务侵占罪的正确认定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的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妨害清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及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单位犯罪,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一般工作人员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   2 、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3 、侵犯的客体不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拒不承认挪用事实,表明行为人不愿归还所挪用资金的主观意思,折射出行为人非法占有该笔资金的意图和目的,故其行为性质已从挪用资金转变为职务侵占。   从犯罪构成看,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客观表现基本一致,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
咨询律师: 刘波
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对于不是利用本单位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把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其中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便利的骗取,即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咨询律师: 刘波
万元按三人入股的比例私分,尹自福分得 9 万元,尹玲平分得 8 万元,张国军分得 6 万元。不久案发
咨询律师: 刘波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 1 )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 2 )在客观表现不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正确理解和界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就明确了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范围。大多论者认为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职务侵占罪如何防范
职务侵占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公司、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公司、企业只有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控制员工的行为,并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种经验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针对上述原因,公司、企业在防范单位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把用人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2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
咨询律师: 刘波
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 2 )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 3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诸如此类犯罪已被其罪群之下的相关法条所囊括,所以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财产不应再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放置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之中予以定罪惩治。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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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客观表现不同。
咨询律师: 刘波
要失主对其有所有权,否则,不能定性为盗窃。而正确的理解,职务侵占罪中所要求的本单位的合法财物应该强调的是单位对财物占有途径和状态的合法性,只要单位占有的财物不是国家法律禁止占有或通过违法犯罪而获得,就应视为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不能片面要求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因而,本单位的合法财物既包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单位虽没有所有权,但依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而占有的财物,如代为保管物、无因管理物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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