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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
(注:据2000年5月23日《联合早报》刊登的“ebay首季出现2100起网上交易诈骗案”一文提供的数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99年接到10700宗有关网上拍卖的投诉,是1997年的100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副主席保罗称,超过一半有关互联网的投诉是网上拍卖诈骗。)而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法律问题最多的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本文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进行研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浅析的贷款诈骗犯罪的防范
为了遏制这一跨国性犯罪,国际社会制定了若干刑事法律文件,但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的法律性质,各国还存在不同看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给我国刑事立法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犯罪化问题、信用卡诈骗的信息化问题等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与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业务活动紧密相关,在分析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前,有必要了解这类信用卡业务的主要特点。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浅谈货款诈骗犯罪的预防
近年来,经济所有制结构及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随之而来的经济犯罪已成为困扰社会治安和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最近,我们对部分经济犯罪的情况作了专题调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票据诈骗犯罪的防范
票据诈骗犯罪的防范 票据诈骗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单位、个人及司法部门必须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共同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 1.广泛宣传票据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8月5日公布了四起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件,其中两起案件的犯罪分子当日被执行死刑,公众的目光再一次被引向了集资诈骗类犯罪。为了提高公众对集资诈骗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新华网法治频道今日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律师就这种犯罪行为的特征、认定及后果等作一个简单介绍。 问:8月5日,犯罪分子斯茶仙、杜益敏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这两起案件的案情有什么共同之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
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 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变造票据、伪造票据、仿制票据、签发违法票据、使用作废票据和冒用他人票据六种。 1.使用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没有改变票据权限的人非法改变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包括绝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除签章之外,凡是增加或减少记载事项的行为,都是变造。 变造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内容的改变。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财产罪] 防范金融诈骗犯罪的对策
2防范票据诈骗风险的对策 2.1注意易发票据诈骗案件的业务环节 主要是指票据的背书转让、大额贴现、转账业务等。诈骗分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票据后,往往通过背书转让作案。因此,在办理票据解付、贴现业务时,特别要注意审查票据背书前后手之间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的合理性,及审查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增殖税发票或免税证明和持票人合法的身份证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 手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如果广义范围内定义网络诈骗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财产罪] 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
制作精细,伪造的印鉴高度逼真,往往能够以假乱真。在银行业务实践中,金融票据的防伪印制、防伪检测等技术应继续加强,违规、失误业务及非正常现象的智能识别监控、预警系统应完整建立等,显得尤其重要。 1.2作案职业化、团伙化、规模化,内外勾结严重 一些企业或者诈骗分子为了增加诈骗成功的几率和金额,往往通过一些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组织或机构来策划和实施诈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刑法中金融诈骗犯罪是指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至二百条规定的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自刑法修订以来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争论十分激烈,争议焦点集中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以及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理解等两个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认定及处罚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主观要件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罪行认定
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处罚办法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案例分析
因涉嫌犯巅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2月20日被中原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小玲、段军创,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4)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耀、张汝泉犯诽谤罪,于2004年12月8日本院提起公诉。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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