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罪名
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量刑分析
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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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侵犯财产罪]
诈骗犯罪量刑标准
刑法 诈骗犯罪量刑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 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 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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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怎样构成诽谤罪
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所捏造的事 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由于捏造事实,容易使人误信,因而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程度比侮辱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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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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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间盗窃的认定
[内容摘要] 亲属间盗窃行为的处理有别于一般盗窃行为,在古今中外的刑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中国现行的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亲属之间盗窃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仅在司法解释中有过相关的规定。本文通过对亲属间盗窃行为的主体及对象的分析,然后划定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范围以及近亲属财产和他人财产的界限,以提高司法实践中对近亲属行为认定的可操作性。最后,提出仅靠司法解释处理亲属相盗行为的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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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是伤害还是虐待
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可陈亮却从妻子手中抢过女儿,用左手搂着女儿的脖子和下巴部位,右手使劲按着女儿的头顶,致使女儿口流鲜血。经法医鉴定,女婴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这里有个问题是虐待还是伤害? 因为文章没有交待清楚案情,我猜测似乎是因为被告人重男轻女所致。如果这样的假设成立的话,本案就值得商榷,反之则没有讨论的价值。 我们知道,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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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此案中的焦点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有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彭某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未控告申某虐待。人民法院应当就离婚问题进行处理,而不应追究申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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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靓女不堪台湾丈夫虐待离婚
靓女与台湾老板飞机邂逅,半月后闪电结婚,没想到婚后常被丈夫打成“熊猫”。昨日,两人在南岸区法院协议离婚,靓女获约15万元补偿。涉外、涉港台离婚案逐年增加,广大妇女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不准与陌生人说话 陈琳(化名)家住南坪,温柔漂亮。2002年12月,22岁的她在飞机上偶遇台湾商人温强(化名)。攀谈得知,温在台湾收入颇丰。分手时,两人互换了电话号码。 随后,阔绰的温强开始向陈琳展开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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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港人内地妻与姐夫通奸十年 东窗事发告丈夫虐待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一宗涉及港人的错综复杂离婚案。一名港人的内地妻子与其姐夫通奸十年,东窗事发后反控告“绿帽”丈夫虐待,要求法庭判令离婚及分割财产。不甘受辱的港人当庭反诉,并向奸夫索赔十万元,但法庭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妻抛夫弃女离家出走 40出头的港人苏某表示,他于1994年与内地妻子陈某结婚,婚后居住在深圳南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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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要特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2.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3.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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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规定:一、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二、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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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定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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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诉讼程序
之处,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诉讼程序归属问题进行分析。 1 暴力犯罪的界定 1.1 何为暴力和暴力犯罪 所谓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以将实施暴力的胁迫),是为自然人故意的危害行为而设立的犯罪要件。“暴力”是指自然人非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所谓“胁迫”(威胁)是指预示着有形的加害内容。而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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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犯罪行为
接受了张全家送的彩礼,说明他们在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小静为表明其拒绝与张全结婚的态度,将张全家所送的彩礼退回,在这种情况下,张全采用抢婚的手段,限制小静身体自由,强迫小静与其结婚,不仅侵犯了小静婚姻自由的权利,也侵犯了小静身体自由的权利,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征。 目前,在一些偏远的乡村,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仍然存在,但其中构成犯罪的只是个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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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分析
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明知自诉人不同意与其结婚,且已同意与他人结婚,而事先策划,不顾自诉人反抗,强行将自诉人带到外地,强迫自诉人同意与被告人结婚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因此,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辩称:我与自诉人于2004年3月相识,我们约定结婚后,我的父母给自诉人家送去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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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新解
【摘要】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关键在于把握“暴力”的含义,“暴力”有其独特含义,它是指造成肉体的暂时痛苦而没有造成任何轻伤害的暴力的单纯暴力。以此为起点,文章具体分析了以故意伤害、杀人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以及具有民族地方的抢婚行为的定性问题。 【关键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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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还是敲诈勒索
乾之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陈明灿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而且,陈明灿溺水死亡与宋成乾干涉其婚姻自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宋成乾之行为不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且,其干涉婚姻自由之行为还致被害人死亡。所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成乾之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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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 婚姻类法律常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 处理的犯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犯暴 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 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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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释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与构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要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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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李仕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绑架矣学英,并要挟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找车送他们去期得冲社拿钱和矣学英要与其重新合好,同时列举了报案记录,矣学英、赵家才、普占学、李燕等证言,及提证笔录,镇政府及公安机关情况处置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仕山以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迫他人与其合好,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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